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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和特殊假釋的核準程序是什么
此外,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 法定刑以下 判處刑罰案件的假釋,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
(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第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依照前項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分析: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的程序基本一樣,即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服刑人監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核裁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機關提交的案件序后,應當組成合議庭來審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假釋,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
程序:提出假釋建議書。法院審查。審理,予以假釋。
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
1、法律主觀:當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時,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對其判處刑罰;若《刑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對其判處刑罰。
2、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 法定刑以下 判處刑罰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
3、法律分析: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
4、核準程序不會影響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一審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經逐級報請核準,上級法院不予核準,發回重審后改判無罪或者作無罪處理的,由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什么意思
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什么意思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是指在一個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告人本應當在上一個刑罰幅度內量刑,但有減輕處罰的情節,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的刑罰幅度內量刑。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刑法分則中規定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個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三個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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