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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票據權利的概念及其權利內容
- 2、票據債務人是什么意思
- 3、本票和匯票的區別
票據權利的概念及其權利內容
1、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的種類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1)付款請求權。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
2、,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
票據債務人是什么意思
1、法律分析:匯票債務人是票據債務人的一種。依據票據行為而應承擔或擔保票據權利的人,是在票據上簽章的人。具體講,有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支票的付款人。票據債務人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2、受票人:受票人也稱付款人,是指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才能成為票據債務人。
3、票據債務人:依票據行為應當承擔或擔保票據債務的人,稱為票據債務人。
4、意思不同 付款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據款項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據上簽章,確認付款責任(如承兌)以后,他才成為票據的債務人。
5、然而,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便上升為匯票承兌人,成為票據債務人,開始承擔票據義務。承兌人的票據責任是因他本人意思表示而產生的,一旦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名蓋章,便意味著付款人愿意接受匯票所載文義承擔票據責任。
6、保證人 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是非票據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成保證行為的人。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
本票和匯票的區別
匯票與本票區別有:基本當事人不同:本票有兩個基本當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
兩者區別在于:本票的票面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匯票則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遠期本票無須辦理承兌手續;而遠期匯票則要辦理承兌手續。
本票和匯票的區別 基本當事人不同。本票有兩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方式不同。
匯票和本票的區別如下:(1)性質不同:本票是自付證券;匯票是委付證券;支票是委付證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2)區域不同,中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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