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安全防護用具使用國家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防護安全用具的正確使用與管理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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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面具配備國家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配備使用標準GB/T 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當作業環境不缺氧(氧氣濃度≥18%)、有害氣體種類和濃度已知、有害氣體濃度<IDLH濃度時:
(1)對于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
1)濃度超標<10倍,可選擇自吸過濾半面罩;
2)濃度超標<100倍,可選擇自吸過濾全面罩。
(2)根據有害氣體和蒸氣種類選擇適用的過濾件。
(3)若同時防護有害氣體及顆粒物,應選擇有效過濾件或過濾件組合。
(4)對于沒有警示性或警示性很差的有害氣體,優先選擇有失效指示器的呼吸防護用品或隔絕式呼吸防護用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選用呼吸防護用品標準是什么?
如何選擇最好的呼吸防護用品。
呼吸防護用品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一下兩個方面:呼吸防護用品提供潔凈空氣以進行呼吸的能力和隔絕面罩內潔凈空氣和面罩外部污染空氣的能力。
選擇安全防護用品時,我們要重點考慮后者,因此,需要依靠防護面罩與使用者面部的密合。判斷密合的有效方法是適合性檢驗。所謂適合性檢驗,并不是單純檢驗呼吸防護面具的性能,而是需要檢驗面罩與每個具體使用者面部的密合性。一般我們要在呼吸防護面罩的檢驗認證過程中,依據標準對面罩進行有關密合性的檢驗。在選擇面罩時,首先可以根據每款面罩提供的號型,根據臉形大小進行粗略選擇,然后再借助適合性檢驗確認能夠密合。
適合性檢驗中需要借助某些試劑(如顆粒物或氣體),通過檢測或探測面罩內外部濃度,判斷面罩能夠將面罩外檢測試劑濃度降低的倍數。以定性適合性檢驗為例,借助噴霧裝置,將經過特殊配比諸如糖精(甜味)或苦味劑液體噴霧,在確認使用者能夠嘗到試劑味道的前提下,依靠使用者對檢驗噴霧的味覺,判斷面罩內是否能夠嘗到噴霧,如果嘗不到,一般可以判斷面罩的密合較好。如使用者在適合性檢驗中能夠嘗到味道,說明兩種可能性,一是面罩型號不適合,二是面罩佩戴或調節方法不當。所以每次檢驗失敗都提供第二次機會,通過調節頭帶松緊、面罩位置、鼻夾松緊等再重復檢驗。如果仍然有味道,說明該使用者應選擇其它型號或品牌的防護面具了。定性適合性檢驗設備比較簡便,實施比較方便。對需要使用全面罩的情況,需要依靠定量適合性檢驗來判斷面罩的適合性,建議聯系面罩供貨商提供有關服務。適合性檢驗應在首次使用一款呼吸防護面罩的時候做,以后每年進行一次,適合性檢驗應由提供呼吸防護用品的單位提供。
專家介紹:每種適合性檢驗都有適用性和局限性,一般定性的適合性檢驗只能適合半面罩,或防護有害物濃度不超過10倍接觸限值的環境,定量適合性檢驗適合適合各類面罩。對過濾式呼吸器,要根據現場有害物的種類、特性、濃度選擇面罩種類及適當的過濾元件。當有害物種類不詳或不具有警示性或警示性很差,以及沒有適合的過濾元件時,就不能選擇過濾式呼吸防護。
一般來說,微生物、放射性和核爆物質(核塵埃)以及一般的粉塵、煙和霧等,應使用防顆粒物過濾元件,但需要在過濾效率等級方面和過濾元件類別方面加以區分,過濾效率選擇原則是,致癌性、放射性和高毒類顆粒物應選擇效率最高檔,微生物類至少要選擇效率在95%檔,類別選擇原則是:如果是油性顆粒物(如油霧、瀝青煙、一些高沸點有機毒劑釋放產生油性的顆粒等)應選擇防油的過濾元件。如果顆粒物還具有揮發性,還必須同時配備防護對應氣體的濾毒元件。
安全防護規定
法律分析:安全防護規定:
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科室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并按班交接。
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6、定期校驗和維護(1)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2)使用科室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7、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3)、管理人員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4)、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5)、進入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6)、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時以舊換新。(7)、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法律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img]關于勞保用品的國家標準
001
安全帽
GB2811-1989《安全帽》
GB2812-1989《安全帽試驗方法》
002
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
GB2890-1995《過濾式防毒面具通用技術條件》
GB/T2891-1995《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試驗方法》
003
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
GB2890-1995《過濾式防毒面具通用技術條件》
GB/T2892-1995《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性能試驗方法》
004
安全帶
GB6095-1985《安全帶》
GB6096-1985《安全帶試驗方法》
005
焊接眼面防護具面罩
GB/T3609.1-1994《焊接眼面護具》
006
焊接眼面防護具濾光片及眼鏡
GB/T3609.1-1994《焊接眼面護具》
007
防靜電鞋及導電鞋
GB4385-1995《防靜電鞋、導電鞋技術要求》
008
防塵口罩
LD29-1992《防塵口罩》
009
保護足趾安全鞋
LD50-1994《保護足趾安全鞋(靴)》
010
阻燃防護服
GB8965-1998《阻燃防護服》
011
安全網
GB5725-1997《安全網》
012
防沖擊眼護具
GB5890《防沖擊眼護具》
GB5891-1986《防沖擊眼護具試驗方法》
013
膠面防砸安全靴
HG3081-1999《膠面防砸安全靴》
014
防酸工作服
GB12012-1989《防酸工作服》
GB12013-1989《防酸工作服性能試驗方法》
015
防靜電工作服
GB12014-1989《防靜電工作服》
016
耐酸堿皮鞋
GB12018-1989《耐酸堿皮鞋》
017
耐酸堿膠靴
GB12019-1989《耐酸堿膠靴》
018
耐酸堿塑料模壓靴
GB12020-1989《耐酸堿塑料模壓靴》
019
防刺穿鞋
GB12017-1989《防刺穿鞋的抗刺穿技術條件及試驗方法》
020
電絕緣鞋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一) 安全防護用具1. 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2. 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3. 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4. 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二) 施工機械設備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和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第五條 為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第六條 向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一) 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二) 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三) 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四) 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第七條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要對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必須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第九條 施工現場新安裝或者停工6個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龍門架(井字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須組織由本企業的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參加的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部必須對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解決。第十一條 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可以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組織聯合檢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產品名錄。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交易市場,為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服務,并加強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由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作出處罰。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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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有什么標準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有下列標準: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單位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則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修改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通知》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第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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