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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辦人發生變更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是指負責這個案件的公安、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等發生了變更,換個人承辦這個案件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十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有關人民檢察院協商確定管轄。第二十一條 幾個人民檢察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法律分析:案件承辦人變更的意思是原來是張三承辦的案件,變更為李四承辦了。承辦人變更,除當事人申請回避外,大多是因為承辦法官單位或者工作變動,或者是因為案件較多,身體健康等原因造成的。承辦人變更很正常,不必為此太過在意。
案件承辦人變更指的是原本負責處理某個案件的法官或檢察官因某些原因無法繼續辦理,而由其他法官或檢察官接替處理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保證案件的質量和公正性,新的承辦人需要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查,并與之前的承辦人進行溝通,以確保案件進展的連續性和事實的準確性。
可能是當事人申請回避而變更,也可能是承辦法官主動回避而變更。還可能是承辦法官有病請假、臨時出差開會、參加培訓、被處分等特殊情況而不能承辦案件而變更。
哪些第一審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
1、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一) 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法律分析: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刑事案件應該包括:(1)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2)管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建立刑事管轄權異議是刑事訴訟程序法制原則的必然要求,建立刑事管轄權異議是保障人權的有效手段。
3、法律分析: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下列第 一審 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 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5、直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是直接關系到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刑事案件。這些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具有極高的社會影響力和政治敏感性。
6、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什么第一刑事案件法律分析:中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20-21條是什么
1、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一)基層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二)中級人民法院第21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 一審 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 刑事案件管轄 的規定。
4、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靜安區發生的刑事案件是不是在靜安法院開庭
靜安區發生的刑事案件不一定就在靜安區人民法院受理、開庭。立案審理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執行受理范圍的。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接手了這起案件。檢察機關認為,男子藏壽勤(化名) *** 婦女,其行為應當以 *** 罪追究刑事責任。此案已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法院依法判處。
據陶某介紹,石媛是KTV的常客,在派對前還打電話提前預定了酒水和包廂布置,但是在事后卻拒絕支付任何費用。“我和三個朋友點了瓶路易十三,還有150瓶愛戀香檳,玩到凌晨5點,大概消費了10多萬元。”面對檢察官詢問,95后石媛講述了今年5月20日晚在靜安區某家KTV里舉辦生日派對狂歡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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