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派出所錄音犯法嗎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派出所錄音頻是干什么啊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去派出所政審,如果因談話過程中覺得民警有問題,自己偷偷錄音可以嗎?
- 2、警察做筆錄我偷偷錄音違法嗎
- 3、公開散布民警辦案錄音違法嗎
- 4、在派出所接受警察的詢問時,有權拍照 錄像 錄音嗎? 另外,被派出所民警扣下手機,這是他們權力嗎?
- 5、請問派出所在處理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申請錄音錄像嗎?法律依據?
去派出所政審,如果因談話過程中覺得民警有問題,自己偷偷錄音可以嗎?
派出所的調解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不違法。但前提是錄音過程連續且完整無缺,無刪改痕跡。
調解中獲得的信息,不能在事后作為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不論調解是否達成了協議。但是錄音可以證明調解協議的自愿性以及合法性等 。
警察做筆錄我偷偷錄音違法嗎
法律分析:警察做筆錄偷偷錄音違法,錄音取得方式應當是合法才算數。錄音取得過程應該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的,不能采用竊聽,偷聽他人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比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竊聽設備,用來竊聽錄音的。錄音的內容要真實、完全連貫的,任何人不得進行剪輯。比如錄音時故意引導對方做某些回答,然后經過剪輯手段,獲得一份有利的證據,這種證據也會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公開散布民警辦案錄音違法嗎
在派出所錄音一般是不會違法的,但如果錄音有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那就是違法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派出所錄音算違法嗎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 *** 、 *** 、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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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在派出所接受警察的詢問時,有權拍照 錄像 錄音嗎? 另外,被派出所民警扣下手機,這是他們權力嗎?
在派出所內未經允許是不可以拍照、錄音錄像的,以防竊取國家機密,民警是有權扣押你的物品的,包括手機,以排查涉案嫌疑。
通常也認為,警察的拍攝,是為了保留證據。他們回去之后,可以慢慢回放和分析。但是,不用上警校也應該知道,合法取證是一個基本的原則。
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要履行相關法律程序,收集的證據才合法有效。
擴展資料:
按照傳統的方式,警察訊問之后,需要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字認可。就算當事人說過了,他也可以拒絕簽字,因為他有修正自己的表達的權利。
此外,他還有沉默的權利。如果是錄音,必須經過當事人同意,法庭才會認可,更不用說當事人明確拒絕的情況。
顯然,錄像也在此之列。根據經典的法律解釋,未經同意的取證,同樣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權。
在影像學的研究中,拍與被拍就是一種權力關系。警察本身已經被充分賦權,濫用警權的行為時有發生,如果再隨心所欲地征用影像權,那就等于再疊加一重權力。相應地,媒體和民眾有理由依靠影像的力量,對公權力使用者進行監督。眾所周知,作為公職人員,官員和警察的肖像權和名譽權都應該為輿論監督讓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合法證據
請問派出所在處理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申請錄音錄像嗎?法律依據?
在接受警察處理民事糾紛的時候,當事人有權利錄音錄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公民有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的權利。
法律分析
在接受警察處理問題的時候,當事人有權利錄像。但拍攝警察執法過程,不能影響警察的正常執法行為,另外,拍攝的視頻也應力求客觀,尤其是將視頻傳播到媒體或網上,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派出所做筆錄是可以錄音的。可以自行要求對詢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警方應當準許;錄音錄像作為視聽資料,是證據之一,履行相關的封存手續后,由警方保存,必要時應當隨案移送。但是處理民事糾紛,派出所處理調解時沒有必要錄音。因為不同意可以不在調解書上簽字,可以到法院去打官司。但是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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