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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民法典對于耕地的賠償標準
一、民法典中責任田被征用如何賠償
民法典規定,對責任田進行征收的,要給予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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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村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預征告知。征地報批前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是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
(二)現狀調查及確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三)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被征地農民提出的異議和建議,聽證機關應該形成筆錄,該筆錄也是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四)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 *** 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 *** 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 *** 正式行文報批。
(五)征地的審核、報批。市縣人民 *** 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并進行審核。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審查后報請國務院批準。
(六)征地公告。經依法批準征地項目后,市縣人民 *** 和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征地的兩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如果征地項目未獲省級人民 *** 或國務院批準。由發布預征公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土地被征收有哪些補償和手續
1、發布征地公告(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2、征詢村民意見(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鄉鎮 *** )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4、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5、征用土地公告*(市縣人民 *** )
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 *** 報省國土資源廳)
9、土地補償登記
10、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征地補償拆遷程序是怎樣的
一、征地告知
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們常說的“擬征地公告”,為什么是擬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為征地文件還沒有報批,先提前預告一下。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這就是我們征地拆遷中常說的“防三搶”
二、現狀調查及確認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規定: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通俗一點講,這個環節就是量地、量房,確定你家被劃入征地紅線范圍內的土地面積、房屋面積、地上青苗、附著物的情況等等。
三、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很多當事人往往忽略這個聽證權,要知道這里聽證的是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這兩個因素幾乎直接關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重視。
四、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 *** 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 *** 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 *** 正式行文報批。
五、征地的審核和報批
市縣人民 *** 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并進行審核。凡是征地材料齊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 *** 已經出具說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 *** 審批。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審查后報請國務院批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征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征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 *** 批準后,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下發征地批準文件。
六、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經依法批準征地項目后,市縣人民 *** 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規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縣人民 *** 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內容包括: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七、辦理補償登記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擬定和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市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征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內容包括: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九、舉行聽證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權利的維護,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十、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根據有關要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后,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 *** 批準,并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實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依法組織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事宜,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費用及時足額地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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