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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偵察機關處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已經開庭的刑事案件是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察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偵察員在案件判刑中起到什么作用
偵查機關(偵查人員)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承擔偵查任務,即查明犯罪事實。對于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搜集信息情報和建立偵查陣地:這是偵察員的基礎性工作,通過搜集各種信息情報,為案件的偵破提供線索和依據。偵查刑事犯罪案件:偵察員負責偵查各類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貪污、 *** 、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等。
偵查員負責偵查刑事犯罪案件,這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貪污、 *** 以及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他們通過深入調查,挖掘案件真相,確保法律的公正與威嚴。此外,偵查員還承擔著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職責,確保偵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必要時,偵查員會適時介入偵察活動,參與重大案件討論和現場勘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第一百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檢察院批捕后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讓補充偵察期限多長
1、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固定的,一般為一個月。如果案件復雜,檢察院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可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最多可退回兩次。
2、一個月,最多退查兩次,這次如果補充的證據依然達不到起訴標準那只有放人了。【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3、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批捕后退回公安是什么意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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