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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院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為深入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進一步擴大量刑規范化范圍,根據刑法、刑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等規定,結合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細則。
法律依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二)實施細則的通知》一、危險駕駛罪1.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血液酒精含量、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環境、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血液酒精每增加8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個月刑期。(2)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全部責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個月刑期。在此基礎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輕傷、輕微傷或者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經濟損失的,增加一個月刑期;造成重傷及以上后果或者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增加二個月刑期。(3)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4)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2.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一個月拘役: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5人以上的。在此基礎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比例每增加15%或者超過額定乘員4人以上,增加一個月刑期。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的。在此基礎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比例每增加2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3人以上,增加一個月刑期。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7人以上的。在此基礎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比例每增加3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2人以上,增加一個月刑期。
最高院量刑規范化意見的內容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為深入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進一步擴大量刑化范圍,根據刑法、刑事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結合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兩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過程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于醉酒駕駛機動的被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與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T176) 1、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副對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副對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 (2)達成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三)集資詐騙罪(T192) 1、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適用欺詐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條文再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認基準刑。 (四)信用卡詐騙罪(T196) 1、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貳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條文再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認基準刑。 (五)合同詐騙罪(T224) 1、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條文再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認基準刑。 (六)非法持有 *** 罪(T348) 1、構成非法持有 *** 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條文再現: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 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2)非法持有 *** 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 *** 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七)容留他人 *** 罪(T354) 1、構成容留他人 *** 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容留他人 *** 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性罰量,確定基準刑。 (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T359) 1、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情節一般,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在量刑起點基礎上,可以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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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通知
法發[2010]35號
頒布日期:20100913 實施日期:20101001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五、附則
1、本意見對常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和常見犯罪的量刑作了原則性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對常見量刑情節及其他尚未規范的量刑情節,以及常見犯罪的量刑起點幅度、增加刑罰量的具體情形和各種量刑情節進行細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本意見適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3、本意見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4、本意見自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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