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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是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 【執行的依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審理違反規定判決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一審程序嚴重違法,足以影響實體公正的,二審法院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中兩個個獨立的審判程序。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再審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
一審漏判二審處理方法如下:一審法院遺漏訴訟請求的,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直接發回重審;上訴權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如果不提出上訴,視為當事人服一審判決。
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包括兩種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的解釋328條
刑事訴訟法只有290條,最高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328條。
本條是關于強制醫療的決定權、申請程序及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規定。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本條共分三款。
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16條: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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