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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上沒有證據,檢察院證據末質證,刑事訴訟法怎么規定的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關于刑事庭審質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 證人 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 公訴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辯護人 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證據包括八大種:第一種,物證。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例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等。第二種,書證。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第三種,證人證言。第四種,被害人陳述。第五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法律分析:證據的種類:(一)物證,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種類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的種類有七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法律分析】物證是指以物質材料的存在、外形、質量、規格、體積等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種類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種: 書證:指包括文字、數據、圖表等記錄在書面材料上的證據,如合同、發票、賬單、信件等。 物證:指與案件有關的具體物品或痕跡,如武器、血跡、指紋、 *** 等。 視聽資料:指錄像、錄音等可供視聽的電子資料,如監控錄像、電話錄音等。
刑事訴訟需要什么材料
刑事訴訟法 對自訴需要的材料規定: 雙方的身份信息、證明等,如身份證復印件、護照復印件、 戶口本復印件 等。 能證明受到的損害的合法有效材料。 能證明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合法有效的證據、訴訟材料。
對于刑事案件的上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首先是上訴狀: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根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及相關司法實踐的規定,原告在第一審 刑事自訴案件 起訴時,須提供的一般證明、證據。
關于關于刑事訴訟的證明材料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