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事業單位遺屬費標準的通知,以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甘肅省遺屬補助標準及文件
- 2、在廣播局工作遺屬補助是多少個月
-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后遺屬的補助是什么
- 4、離休干部去世后遺孀再去世有哪些待遇補助
- 5、山東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遺屬補助的規定
- 6、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政策
甘肅省遺屬補助標準及文件
法律分析:一、提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標準及有關政策
(一) 凡依據甘人事〔1997〕114號文件由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享受或變更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機關事業單位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都在本次調整之列。
(二)新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從2008年1月1日起
統一按《甘肅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表》(附后)執行,此前其它標準一律停止執行。
(三)為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對敵斗爭或舍已救人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在上述表列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增加50元。
(四)新標準執行后,若全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高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如屬城市戶口的,可向縣民政部門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盡事宜可繼續依據甘人事〔1997〕114號、[2002]121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變更審批新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執行后,凡享受老標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一律重新申報變更標準。
(一) 申報審批的時間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變更申報審批工作從2008年8月15日開始,到10月10日結束。
(二) 申報審批的程序
1、遺屬個人申報(8月15日至9月15日)。申報變更遺屬補助標準的遺屬需持:個人身份證(審查后交公安機關蓋章確認的復印件一張)、本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戶籍類別及年齡證明(必須為打印且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屬已故職工配偶的,持所在鄉鎮(或街道居委會)婚姻管理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屬在中學學習的學生,持所在學校出具的在校生證明;屬2004年以前享受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且2004年提高標準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養標準的審批文號;2004年以后審批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審批文號。同時,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已故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變更審批表(照片處必須貼有本人照片或以電子形式打印,否則不予審批)一份后,將全部材料交由原供養單位主管部門審查。
2、主管部門審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鄉鎮、各部門接此《通知》后,要對本單位的供養遺屬進行一次深入細致的摸底清理,嚴格審查遺屬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認真填寫《機關事業已故職工享受遺屬供養標準變更審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變更遺屬供養條件人員的遺屬供養標準變更審批表上加注意見后,將全部材料一并報縣人事勞動保障局審查。
3、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審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縣人事勞動保障局對各單位上報的材料在嚴格審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標準審批。
4、各鄉鎮、各部門也要以這次工作為契機,對已喪失供養條件(被供養的父母已死亡;被供養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養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滿18周歲或中學已畢業)的人員要堅決予以清理,并及時停止供養并通報相關部門。
(三)申報審批工作的要求1、各鄉鎮、各部門在接此《通知》后,要盡快確定專人辦理具體業務,認真清理本單位供養人員,及時通知供養遺屬個人,嚴格審查,按時上報審批,對因遺屬個人或供養單位錯報、遲報或漏報造成審批錯誤或不能審批的,后果自負,審批工作結束后不再接收補報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img]在廣播局工作遺屬補助是多少個月
一般是二十個月,但是各地情況不一樣。
遺屬補助標準: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后遺屬的補助是什么
四、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準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準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并以同在一個戶口為準。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民政部 財政部
關于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財政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你們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下發執行,并報我們備案。
一九八O年二月三日
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 *** 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者定期的補助。多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于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后顧之憂,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多作貢獻,根據現在的情況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之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于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后,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 *** 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 *** 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準。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并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發后,原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規定自行廢止
離休干部去世后遺孀再去世有哪些待遇補助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民政廳關于調整已故離休干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晉財行〔2019〕195號),決定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已故離休干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已故離休干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掛鉤,實行動態調整:補助標準為已故離休干部無工作配偶戶口所在縣(市、區)城市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高不超過陽泉市城區標準)的190%,無依無靠的孤獨配偶為220%。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擴展資料
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要在7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或在3日內向死亡者原單位報告,原單位應在4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要在7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報告材料為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原件。
參考資料來源:陽泉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已故離休干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山東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遺屬補助的規定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補助對象第一條父親到了年齡是可以享受補助的。
以下是山東省關于遺屬補助的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
魯人社發[2012]23 號
一、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養死者長大的扶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二、補助標準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均按戶籍所在地 *** 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1、死者系因公犧牲并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準,不能累加。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后,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于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準。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后,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后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并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采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擴展資料:
遺屬補助的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后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于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政策
各地政策大同小異,以江西省為例:
一、享受遺屬生活補助人員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下同)死亡后,其生前主要負責供養的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生活補助。
(一)父、母(包括撫養工作人員長大的撫養人,下同),配偶,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又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或雖然不滿上述年齡,但因身體殘廢、長期患病致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下同)、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下同),年 *** 周歲,或雖已滿十八周歲,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學歷層次學習的。
或因身體殘廢、長期患病致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遺屬生活補助標準
(一)部分老紅軍配偶的生活補助標準
1、范圍:建國前參加革命,因照顧老紅軍身體及家庭困難等,經組織決定于1952年至1955年間復員、退伍,現仍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老紅軍配偶。
2、標準:抗戰時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遺屬的生活補助標準
1、機關事業單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遺屬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后,其遺屬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遺屬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390元。
(三)過去部分遺屬享受的糧貼等補貼此次全部歸并至以上遺屬生活補助標準內。
(四)上述經費由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三、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作為其他親屬的遺屬領取了遺屬生活補助的,不得重復領取遺屬生活補助。
(二)在計算遺屬生活補助時,如有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養的父母,應本著子女均有供養父母義務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
(三)遺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補助。
(四)國有企業離休干部去世后,其無固定收入遺屬的生活補助標準,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五)發給遺屬生活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不超過一年)采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生活補助。
四、辦理程序
(一)省直單位辦理程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人不能書寫的可委托其他親屬代寫)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核實情況并報主管部門審批后發放。
(二)各設區市辦理程序由當地自行確定。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擴展資料:
媒體報道:
哈爾濱市事業單位提高遺屬困難補助標準
2016年01月04日09:18? ?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哈爾濱日報
記者從哈爾濱市人社局獲悉,哈市《關于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日前下發并施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哈爾濱市直和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由510元/月提高到550元/月。自2015年1月1日起,其他縣市(含雙城區)由44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市人社局核準;各區、縣(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區、縣(市)人社局核準。
參考資料:新建區人社局 · 信息公開-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補助范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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