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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
1、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無需再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處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新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修改了證據的概念。舊法將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新法將證據概念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調整了證據的種類。(1)新刑訴法將舊法規定的“鑒定結論”,調整為“鑒定意見”。
3、而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下稱《規則》)第459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不存在犯罪事實的;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4、C項錯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方式。
5、簽了審查起訴告知書說明已經被起訴了嗎?收到審查起訴告知書不是代表已經被起訴,只是代表刑事案件已經到檢察院的審查階段。審查后才屬于起訴階段。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人時,應當分別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2022年刑事訴訟法解釋(修正草案)內容是什么?
年刑事訴訟法解釋(修正草案)內容是什么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高法關于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管轄問題:明確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范圍,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等。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不予批捕的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檢察院不得批準對嫌疑人進行逮捕,逮捕的條件包括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等。
特定范圍公訴案件可和解被提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特定范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的和解作了規定。根據各方面意見,為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草案適當擴大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序。
第五,關于修正案草案第14條。第14條規定的內容是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之間的協作關系,我認為這屬于程序法的范疇,應將該內容納入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內容,建議刪除第14條。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即是生育己身的隔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等;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孫子女等。
刑事案件移送管轄期限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1、刑事案件管轄移送的時間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只要雙方法院在對相關情況進行協商認定后就可以進行移送管轄的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2、刑事訴訟法當中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期限,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是直接由當地的公安機關來管轄的,除非涉嫌國家公務員犯罪,這樣公安機關會直接把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刑訴法當中只規定了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
3、管轄移送案件的期限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說,需要根據訴訟案件的實際審理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犯罪事實嚴重的則需要較長的時間來進行審理和處罰,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根據相關程序認定。
4、《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5、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由此可見,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存在著同級法院移送管轄的情形,但比較少見,只在必要的情況下,才會移送到被告人犯罪地的法院審判。在刑事案件中對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話,可以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1、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并未規定什么罪。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不涉及具體的罪名,具體的罪名是由刑法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關于是否立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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