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量刑是否可以低于基準點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量刑過低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標準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標準是什么?
第十一條 【量刑基準】為防止量刑失衡,應當確立各罪的量刑基準,即按刑法分則構成規定,對已確定適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個罪,在排除各種輕重情節的情況下,依其一般既遂狀態的基本事實而應判定的刑罰。
第十二條 【量刑基準的確定】非數額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幅度為單一有期徒刑的,以該幅度的五分之二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僅為兩個刑種的,以兩個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不同刑種的結合點,合議庭或獨任庭可根據案情選擇適用);法定刑為多個刑種的,以中間刑種或中間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但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數額型犯罪,以犯罪數額比對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量刑基準。
絕對確定法定刑的,以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為量刑基準。
本分則有規定的,從分則規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準刑不得低于拘役三個月。
二、緩刑的適用規則
第三十一條 【緩刑適用規則】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已落實考察、幫教措施的,可以適用緩刑。
第三十二條 【緩刑適用但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得適用緩刑:
(一) 犯罪造成嚴重后果或使國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損失5萬元以上無法彌補的;
(二) *** 犯罪的再犯;
(三) 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 犯罪前一貫表現不好,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或者勞動教養兩次或其他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五) 犯罪后認罪態度不好,不退賠、無悔罪表現的;
(六) 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七) 犯罪涉及的財物屬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八) 判處緩刑,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的;
(九) 本分則已作限制性規定的。
雖沒有上述情形,但適用緩刑不符合刑罰價值的,不適用緩刑。
關于量刑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怎么解釋
根據民院量刑指導意見根據坦白罪行輕重及悔罪表現等情況減少基準刑20%認定坦白庭自愿認罪再減全部退賠贓款減少基準刑30%取諒解減少基準刑20%初犯偶犯并減
量刑根據基本犯罪構事實相應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再根據其影響犯罪構犯罪數額、犯罪數、犯罪等犯罪事實量刑起點基礎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確定宣告刑具種量刑情節根據各量刑情節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確定全部量刑情節調節比例再基準刑進行調節量刑情節基準刑調節結定低刑具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直接確定宣告刑;輕處罰情節確定定低刑宣告刑
判刑的一般原則是什么,判刑的基準及量刑要素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處罰犯罪的法律,刑法在社會中起到了預防作用、教育作用和懲戒作用。判處哪種刑罰必須按照刑法的量刑標準來定。
一、判刑的一般原則
1、量刑的規范依據。量刑時,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和要素,結合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基準、量刑要素、量刑適用規則、量刑方法,決定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的事實依據。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
3、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犯罪構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4、量刑從輕規則。對被告人的從輕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輕的量刑要素比率確定宣告刑。充分考慮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將多個從輕量刑要素合并為減輕量刑要素。
5、量刑從重規則。對被告人的從重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重要素及本意見確定的從重比例,綜合決定宣告刑。
6、量刑減輕規則。在量刑要素未細化的前提下,對被告人的減輕處罰,應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選擇適當的刑罰作為判定刑。只具有單個減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一般只能下降一個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準刑的40%。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量刑要素或者既有減輕處罰量刑要素又有法定從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處罰的幅度可適當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準刑的20%。
7、量刑均衡原則的適用。量刑既要考慮主刑的細化與均衡,又要考慮附加刑的細化與均衡。
8、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響量刑的一切事實,著重查明犯罪事實,在此基礎上,全面、準確地提取對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9、自由裁量權規則。合議庭、獨任庭在適用本意見確定擬定的宣告刑后,綜合考慮個案的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可行使10%以內的自由裁量權(僅指主刑),確定最終的宣告刑。本分則另有規定的,適用分則規定。
二、判刑的基準
1、量刑基準。為防止量刑失衡,應當確立各罪的量刑基準,即按刑法分則構成規定,對已確定適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個罪,在排除各種輕重情節的情況下,依其一般既遂狀態的基本事實而應判定的刑罰。
2、量刑基準的確定。非數額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幅度為單一有期徒刑的,以該幅度的五分之二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僅為兩個刑種的,以兩個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不同刑種的結合點,合議庭或獨任庭可根據案情選擇適用);法定刑為多個刑種的,以中間刑種或中間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但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數額型犯罪,以犯罪數額比對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量刑基準。絕對確定法定刑的,以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為量刑基準。
三、量刑要素
1、量刑要素分類一。量刑要素分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酌定要素系雖無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根據刑事政策和審判實踐經驗,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的因素。
2、量刑要素分類二。量刑要素包括社會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險性要素兩類。社會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觀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綜合體現決定的因素;人身危險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3、法定量刑要素。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總則和分則分別規定。總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聾啞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則條文在罪狀描述中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如犯罪行為的程度、犯罪的次數、犯罪的數額、犯罪的后果、犯罪對象的個數等。
4、酌定量刑要素。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動機、起因、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退贓和賠償情況等。
[img]按法律規定可減準基刑百分之70如何量刑
基準刑的理性分析
量刑規范化改革是新中國刑事法制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1]從今年6月I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下發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開始了對中國刑法學領域“哥德巴赫猜想”難題求解的深入探索。[2]《量刑指導意見》指出,“量刑的步驟。1.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在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2.根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依法確定宣告刑。”在“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以基準刑的一定調節比例幅度,規定了13類33項常見量刑情節對刑罰的調節幅度,即以“基準刑”為所有量刑情節對刑罰的調節基準。如《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實行終了的未遂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從犯,一般應減少基準刑的30-70%;累犯,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有犯罪前科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量刑指導意見》以基準刑作為各種量刑情節的調節基準,以一定的基準刑比例幅度減少或增加某一犯罪行為應判處的刑罰,其進步意義是比較明顯的:確立一個統一的量刑調節基準—基準刑,給出一個可操作的調節比例幅度,將具體個案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對號入座,運用簡單的數學計算方法,得出一個明確的宣告刑,有效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載量權,在一定范圍內統一了量刑尺度,向合理化量刑邁進了一大步。但從基準刑的內涵及各種量刑情節的刑罰根據來看,以基本犯罪事實為根據的基準刑能否作為體現不同刑罰根據的各種各樣量刑情節的統一調節基準,還需要對基準刑進行理性的分析。
一、基準刑的概念及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所謂基準刑,是針對具體犯罪而言,在不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的前提下,根據基本犯罪事實的既遂狀態所應判處的刑罰。基本犯罪事實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反映社會危害性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3]《量刑指導意見》確定基準刑的步驟如下: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
因此,基準刑具有如下特征。
(一)基準刑是基本犯罪事實所應判處的刑罰
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是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基本形態的犯罪是單獨犯罪的既遂形態,是由刑法分則或單行刑法中的分則性規定的某種犯罪單獨既遂狀態的犯罪構成。[4]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從《量刑指導意見》列舉的5種常見罪名的量刑情況來看,主要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超過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加重結果事實。如交通肇事犯罪超過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傷亡人數、財產損失數額;故意傷害犯罪超過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情節惡劣程度、傷殘等級和傷害人數的加減;搶劫犯罪超過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搶劫數額、致人傷害后果、搶劫次數等等。故基本犯罪事實之外的其他量刑情節事實所應影響判處的刑罰不在基準刑之內。
(二)基準刑由量刑起點和應增加的刑罰量兩部分組成
量刑起點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的基本刑,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應當承擔的具體刑罰量。增加的刑罰量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所產生的刑罰評價量。如《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盜竊犯罪,盜竊數額超過數額較大起點,并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點為1年有期徒刑。盜竊數額超過或者低于數額巨大起點三分之一的,可相應地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搶劫犯罪,搶劫一次,犯罪情節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點為3年至5年有期徒刑,可根據搶劫數額的大小和致人傷害的后果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三)基準刑體現刑罰目的對基本犯罪事實的全部需求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規定,以基本犯罪事實為根據的基準刑包括基本刑和增加刑兩部分,在沒有其他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基準刑就是宣告刑,即基準刑就是該具體犯罪事實所應判處的全部刑罰量,體現刑罰規則對基本犯罪事實應承擔全部刑罰責任的整體評價。根據陳興良先生主張,刑,可分為報應之刑和預防之刑,已然之罪與報應刑具有一種因果關系,未然之罪與預防之刑是一種功利關系,[5]基準刑應包括刑罰報應目的和預防功能要求基本犯罪事實承擔的全部刑罰責任。因此,基準刑并不抽象為某一單一的刑罰目的,它是多種刑罰目的和功能的綜合反映。
(四)基準刑體現了基本犯罪事實應判處刑罰量的審判經驗值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開始對量刑規范化工作進行實質性的調研論證,利用實證研究方法,對大量審判案例進行統計分析,歸納出各種罪名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內的量刑起點和調節幅度,形成相對明確的基準刑,反映了過去司法審判實踐經驗,使基準刑表現為各具體罪名相對應的基本犯罪事實應判處刑罰量的審判經驗值。
通過基準刑上述特征可以看出,《量刑指導意見》使用的基準刑概念,基本等同于刑罰理論討論的量刑基準概念,又區別于量刑基準。主要原因在于量刑基準的內涵,在學者之間存在一些分岐,國內外學者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6]有學者認為,以下幾點對量刑基準是極其必要的。1.量刑基準來源于抽象個罪,成為對具體個案中具體個罪量刑時的參照物。2.量刑基準是“想象性”或觀念性的東西,它是對符合抽象為一般既遂狀態下的犯罪構成特征的行為“應當”判處的刑罰量而非實際所宣告的刑罰。3.量刑基準由于受事實和法律的不確定性影響,不可能是一個精確的數值或“點”,在很多情況下,它仍然可能是一個幅度(法定刑為絕對確定刑的除外)。[7]從這幾點可以看出,基準刑與量刑基準區別還是很明顯的。
首先,基準刑并不抽象于個罪。《量刑指導意見》指出,基準刑包括起點刑和增加刑。起點刑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所應判處的刑罰,增加刑要根據個案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具體情況具體考慮。因此,基準刑中包括抽象為個罪的起點刑和體現個案情況的增加刑,是抽象加具體的結合體。其次,基準刑也不是“想象性”或觀念性的東西。基準刑是在實證歸納基礎上,根據個案判例總結得出的審判經驗值,不是根據立法想象或憑觀念構思的。而且,在沒有其他量刑情節影響基準刑的情況下,基準刑就是宣告刑。因此,基準刑是建立在過去審判經驗基礎之上的實在刑。最后,基準刑可以是一個精確的數值。在《量刑指導意見》關于盜竊犯罪基準刑的規定中,基準刑就表現為一個精確的數值。如:盜竊數額超過數額較大起點,并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點為一年有期徒刑;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三年有期徒刑。
關于量刑是否可以低于基準點和量刑過低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