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解答外嫁人安置補償標準這個問題的一些問題點,包括女兒外嫁戶口未遷出,房屋產權人是母親,母親已去世,拆遷時在外地的兒子能得到補償嗎?也一樣很多人還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析分析,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如果解決了您的問題,還望您關注下本站哦,謝謝~
本文目錄
- 已遷出戶口外嫁女征地補償是否享有?
- 女兒外嫁戶口未遷出,房屋產權人是母親,母親已去世,拆遷時在外地的兒子能得到補償嗎?
- 2019農村外嫁女有哪些新規定?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嗎?
- 嫁出去的姐姐,還應不應該回來爭拆遷安置房?
- 出嫁女還能得到土地補償嗎?
已遷出戶口外嫁女征地補償是否享有?
戶口已經遷出娘家,已經外嫁的女兒,農村實行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其娘家征地補償仍然在娘家,因為其戶口已經遷出了,征地補償就不能享有了。
女兒外嫁戶口未遷出,房屋產權人是母親,母親已去世,拆遷時在外地的兒子能得到補償嗎?
能得到補償,不過兒子的補償份額包含在女兒的總拆遷補償款里。
首先來說一下拆遷補償款的構成。一般拆遷含以下補償:
1.房屋及地上附著物;
2.土地(含承包地和房屋附屬土地);
3.青苗;
4.村里公共部分人均補償;
5.失地農民安置補償。
地上附著物含房屋附屬的如倉房、飼養牲畜圈棚、院墻、大門、洋井或水泵、樹木等等。
逐項分析如下:
第2項土地含承包土地和屬于房屋附屬部分土地。承包土地補償屬于當年分到承包地人享有。
第3項青苗屬于對耕種人的補償;
第4項村里公共部分如道路、田埂、荒灘不屬于個人承包的地方都有補償,這部分補償如果村里不提留的話,屬于對拆遷時村里有戶口的農民的人均補償;
第5項還有當地 *** 按國家政策給予的失地農民安置補償,也屬于有戶口的人享有;
所以,除第1項以及第2項中房屋附屬部分土地補償以外,戶口不在本村的兒子應該或者可能是沒有的。
但是,對于第1項即他母親房屋和地上附著物,第2項房屋附屬部分土地補償及他母親個人承包地補償,應該享有從繼承角度分割的份額。因為按法定繼承來說,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題主所述如果沒有其他人的話,其母親房屋等所得這些項目拆遷補償款應該由兒子和女兒二人享有,各占二分之一。
根據拆遷的工作流程,一般對于沒有爭議的拆遷補償款由被拆遷人戶主,確認無誤后給其辦理一個專用的存折,將來拆遷款打到上面;如果有爭議的,在家庭內部沒有解決爭議之前,補償款是不下發的。
所以,對于戶口不在本村的兒子應該和女兒協商如何分割母親房屋拆遷補償款。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本人司法實踐曾經接觸到此類案例。
2019農村外嫁女有哪些新規定?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嗎?
現在農村地區有很多家庭只生有一個女孩或者兩個女孩的現象,女兒成年之后就會嫁出去,這樣會導致她們的權益受到損害,在婆家也沒有分到地,娘家的土地也不屬于自己。為此國家在2019年的時候發布了外嫁女新規定,具體有哪些新規定以及是否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等問題,我們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什么是農村外嫁女?相信生活在城市的小伙伴對農村外嫁女懂的不是很多,農村外嫁女指的是農村地區的女孩嫁到其它地方去了,比如小陳是隔壁村的,她要嫁到隔壁鎮上去,這就算為外嫁女,只要是農村地區嫁出去的女孩子都屬于農村外嫁女。
二、2019農村外嫁女有什么新規定?
很多人都知道在2019年的時候,國家為了保護農村外嫁女的權益做出了很多新規定,比如在承包地這一塊,外嫁女是可以享受的,在耕地以及宅基地分配和劃分上合男生也將享用同等的權利,國家對農村外嫁總共做出了以下6項新規定。
1.第一項,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女性結婚為理由,侵害本集體農村婦女所在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各項合法權益。也就是比如是你是農村的外嫁女,在進行你家宅基地征收的時候,你是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不能說嫁出去了,就不能分補償款的情況。
2.第二項,在承包期內婦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處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說你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內,出嫁了,在婆家沒有取得承包地,是不能收回你的承包地的。
3.第三項,外嫁女將戶口遷入夫家并獲得承包地后,若出現離婚或者喪偶,那么居住地是不可以收回該婦女的承包地的。
4.第四項,外嫁女已把戶口遷入婆家的,當地是要盡快解決安置當事人所獲得的承包地等問題。
5.第五項,農村土地是按當地戶籍人口進行分配的,只要戶籍沒有遷出集體經濟組織,那么就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權益。
6.第六項,在農村耕地和宅基地分配和劃分上,出嫁女跟農村男子享有同樣的權利,因此外嫁女也是可以申請宅基地的。但是必須是外嫁女并沒有進行分戶,戶口在婆家或者是娘家上,當婆家或者娘家申請宅基地時才有份。
以上6點就是國家保護外嫁女合法權益的效果新規定。
三、農村外嫁女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嗎?
在國家對外嫁女做出的新規定當中,也就是以上第5項,外嫁女是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但是也是有條件要求的。相關法律規定外嫁女作為承包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員之一,同時也履行了應盡的村民義務,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無論其是否屬于戶口能遷出而未遷出人員,均依法享有相應取得土地征用補償費的權利。農村外嫁女嫁出之后,戶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轉出去的,仍然具有土地補費分配資格。
綜上現在大家應該明白外嫁女有沒有權利分得補償款了吧!
嫁出去的姐姐,還應不應該回來爭拆遷安置房?
您好!
在一種情況下,可以依據題主關于“回來爭”的說法:嫁出去的姐姐對老人不贍養。其他情況下,嫁出去的姐姐,具有合法的權利要求分得房產。
題主提出這個問題,包括題主母親的糾結,或許有“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思想。
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兒女具有同等的繼承權,并不區分性別。所謂男女有別,是傳統的、不正確的思想和說法。
兒女,均有合法、同等的繼承權。兒子也好、女兒也罷,都是父母遺產的合法繼承人。
題主父親去世之后,房產中屬于他的份額就變成了遺產。遺產必須要繼承,才能確定最終的產權歸屬。從繼承人角度,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合法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女兒作為子女,完全有合法繼承權。
上面我們提到過一種情況:除非女兒不贍養老人。這也在《繼承法》有明確的依據:贍養者多分,不贍養者少分或者不分。
這個說法,對于男女通用。兒子也一樣,不贍養老人,并不能因為是“兒子”就可以分得、多分。
所以,多數情況下,不存在題主的說法。
拆遷安置房“特殊性”,對繼承分配的影響拆遷安置房有一些特點:與拆遷安置的計算方式有關,會對繼承產生影響。
題主提到“姐姐戶口遷出多年”。這里給出一個知識點,供題主結合自家情況參考:
有些地方的安置房,是按照戶口上的人頭數計算的。例如,戶口有3個人,安置按照每人xx㎡補償。舉個例子:
安置的時候,題主、父母一共三人是同一戶口,姐姐戶口已經遷出。按照人頭數每人40㎡,這時候的安置房是120㎡。房子登記的是父母名字。當父親過世之后,注意:房子里面,要扣掉題主人頭補償的40㎡,另外的80㎡算作父母的共同財產,父親遺產份額是40㎡。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這40㎡由題主、題主母親、題主姐姐三人平均繼承。關于母親的糾結其實,題主母親的這種糾結沒有意義:分不分,不取決于母親。
嫁出去的姐姐已經有了合法繼承權,換句話說,要還是不要,與母親無關,而是取決于題主姐姐的態度。
如果沒有明確理由證明姐姐無權分得的情況下,這部分份額只要她想要,基本確定:完全可以爭取到。
出嫁女還能得到土地補償嗎?
您好,很高興能回答您這個問題。
農村宅基地征收出嫁女是有權請求獲得征收補償款的,耕地征收補償是否有權獲得需要具體分析。以下從宅基地征收和耕地征收兩方面具體分析。首先,農村宅基地征收補償中,出嫁女是否應分得宅基地補償款,比較有爭議。一種看法認為外嫁到別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所以不再享有宅基地,也就喪失了分得宅基地補償款的基礎,一種認為,外嫁戶籍外遷,本村不再保留戶口,所以不再享有宅基地補償份額。第三種認為,土地補償費的發放應當依照當地戶籍人口為首要原則,同時兼顧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對特殊情況需要特殊處理。綜合看來,第三種看法更能貼合實際,也更顯公平、利益均衡的司法理念。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這一條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只限于本村集體組織成員,實際上是針對本農村集體成員一種建房福利。同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也就是說,宅基地實際上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審批的,并且每戶人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申請建房用地時以戶為單位,也就是包括申請時候全部家庭成員在內,其中也包括出嫁女在內,出嫁女雖然后來嫁去了別村別家,但是事實上對宅基地仍然享有權利,此種情況下,出嫁女是享有宅基地份額的,也就是說享有宅基地征地補償款請求權。
其次,耕地征收補償中,外嫁女能否分得補償款需要分情況而定。
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賴以生活的基本生產資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土地為生,失去了耕作的土地,就相當于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補償費用的發放應當依照當地戶籍人口為首要原則,同時兼顧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特殊情況需要特殊處理。只要戶籍沒有遷出,沒有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就應當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請求權。
很多時候,出嫁女的戶籍可能因結婚遷到夫家,也有的仍然保留在娘家,未遷出。
1、如果出嫁女戶口未遷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土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情況下,出嫁女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因而依法享有征地補償款。
2、如果出嫁女已經落戶在小城鎮,依據國務院文件[2000]11號文件規定,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此情形下出嫁女也是有權分得征地補償款的。
3、倘若出嫁女落戶在大城市,那就不能分得征地補償款了,因為落戶大城市,已經喪失了原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4、如果出嫁女落戶到夫家村落,并且在夫家已經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那原來娘家的土地被收回,也就是說娘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也就無法分得娘家的土地征地補償款。
綜上所述,認為“出嫁了就是別家別村人了,不能再分得娘家的土地征收補償款”,這種一刀切的絕對化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得不到法律法規支持的。基于公平合理,出嫁女對于宅基地享有份額,在保留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也享有征地補償款請求權,這是出嫁女的應得利益。
同時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中,還有很多因素需要綜合考慮,比如說當地的征地拆遷政策、地方 *** 出臺的與征地拆遷相關的法規,切記不可一概而論,更不可生搬硬套。如果在征收拆遷中遇到了相關問題,最好還是請專業的拆遷 *** 律師介入,幫助處理相關問題,最大程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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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外嫁人安置補償標準,女兒外嫁戶口未遷出,房屋產權人是母親,母親已去世,拆遷時在外地的兒子能得到補償嗎?的介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