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
根據第49條的規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未按規定實行計劃生育;
(2)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生育證明、計劃生育獎勵等;
(3)非法終止妊娠;
(4)強迫他人終止妊娠或進行節育手術;
(5)其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
2. 懲罰的種類
根據第49條的規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應受到以下幾種懲罰
(1)責令改正;
(2)罰款;
(3)收回非法所得;
(4)暫扣或吊銷生育證明、計劃生育獎勵等;
(5)處以行政拘留。
3. 懲罰的標準
根據第49條的規定,對于不同情況下的違法行為,其懲罰的標準也不同。具體而言,懲罰的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未按規定實行計劃生育的,可以處以罰款;
(2)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生育證明、計劃生育獎勵等的,可以處以罰款,并收回非法所得;
(3)非法終止妊娠的,可以責令恢復妊娠,并可以處以罰款;
(4)強迫他人終止妊娠或進行節育手術的,可以處以罰款,并可以收回非法所得;
(5)其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采取上述懲罰措施。
4. 申訴和復議
根據第49條的規定,對于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受到懲罰的個人或單位,可以依法提出申訴和復議。具體而言,個人或單位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個人或單位還可以向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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