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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簡述刑事訴訟中止:《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 中止審理 :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簡述刑事訴訟中止;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 代理 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簡述刑事訴訟中止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有下面四種情形的,刑事訴訟中止審理。具體如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自訴人、被告人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被告人逃脫了,導致案件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在對自訴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被告一方失蹤的。因為其他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刑事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簡述刑事訴訟中止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簡述刑事訴訟中止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是什么中止審理的規定如下簡述刑事訴訟中止:(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刑事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一條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中止與終止的區別有哪些?
1、條件不同。刑事訴訟終止適用于出現了不必要或不應當繼續進行訴訟的各種法定情形;刑事訴訟中止適用于出現了致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或客觀障礙。(2)結果不同。
2、法律主觀:法律上“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
3、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2)法律后果不伺。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4、首先,兩者所覆蓋的范圍有所不同。當出現特定的法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死亡并超過訴訟時效等引發刑事訴訟終止。而在刑事訴訟中止的應用中,支撐訴訟進行的因素突然產生變化,使得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例如,被告人員消失,或是技術問題無法解決等,都是造成訴訟活動暫停的條件。其次,二者在最終結果上有本質差別。
5、刑事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有:發生的時間不同、導致的事由不同、法律后果不同等,對于訴訟時效的中斷一般是在訴訟期限的任何時間內,而對于訴訟時效中止只能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六個月內。 刑事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是什么?(1)發生的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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