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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醫療糾紛的律師應注意什么?
一、首先選擇“專業性”的 醫療糾紛律師 。 醫學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的科學, 醫療糾紛 不但涉及內、外、婦、兒等各個醫療專業的分科,還涉及生理、生化、病理生理、病理學、解剖學、診斷學、檢驗學、醫學倫理學、醫院管理學等相關領域,故此醫療糾紛不是一般 律師 可以解決的,能勝任的律師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還必須具備扎實的醫學全科知識,必須是經過系統、規范化的臨床培訓和臨床工作,積累豐富的臨床經驗,熟悉醫院的管理和醫療運作程序,復合型專業律師。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想見,一個連處方、醫囑、實驗室檢查、化驗結果都不會看的律師,如何為患者及其家屬的維護合法的權益? 在醫療糾紛 代理 過程中,我們常常看到,很多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律師,沒有相關醫療教育、臨床工作的經歷,僅僅是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比較多,“經驗比較豐富”,對于醫療糾紛案件而言,沒有哪兩個案件是相同的,不但同一個患者所醫療的科室,手術的方案都不相同;更不要說同一疾病在不同患者之間是個體差異。就是對同一患者,同一疾病的分析也不相同,應當更具疾病的具體情況和醫療機構的具體處理來確定,醫療機構的 醫療過錯 和傷害后果。就是從臨床過來的專業律師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都感到“知識儲備不足”,“專業知識缺乏”。更不要說一個沒有醫療專業知識背景的律師的“醫療經驗”了! 在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僅僅從醫學院校畢業,沒有實際從臨床工作過的律師,是很難說是“專業醫療律師”的。因為,實際的臨床工作經驗和處理病人、用藥的選擇與改變、治療方案的權衡與選擇、手術的切口與選擇、后期復查與治療,都必須在實際的臨床工作中才能夠得到實際的應用和經驗的積累。如果沒有實際的工作經歷很難在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找出醫療機構在整個救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是不能夠很好的維護患者及其家屬的法律權利的。 二、選擇“誠信”很強的律師 從患者及其家屬對律師的選擇上看,不管你選擇的律師是否有相關的醫療知識背景,他都必須是一個誠信的律師,也就是說這個律師應當是和你講實話的律師的,這個“實話”應當包括:律師能夠為你做到的 訴訟 結果和律師不能夠做到的訴訟結果。在我國的律師服務活動中,個別律師為了能夠代理案件,在收案子的時候,向患者及其家屬“虛假承諾”了很多結果,包括:勝訴和賠償數額等等。應當說這樣的律師是很不負責任的!從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能夠被法官支持訴訟請求,對 證據 和訴訟思路都有很高的要求,醫療鑒定的結果存在很大的變數,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賠償數額往往比較少。應當說醫療糾紛案件是很難打的。在訴訟前就做不切實際的“承諾”是很不負責任的行為。所以,患者及其家屬在與律師交流的時候,口若懸河、夸夸其談的往往帶有很多不切實際的東西,雖然他的承擔迎合了患者及其家屬急切的心理,但是,如果訴訟結果達不到承諾的結果的,訴訟不利的結果仍然是由患者及其家屬來承擔的。這樣看來在訴訟前不切實際的承諾只是一個幌子,對患者及其家屬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從社會經驗看,“苦口良藥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夸夸其談的騙子,才是能夠把“好人走瘸了,賣給他拐”的人。 訴訟是有風險的,關于勝訴的標準,患者及其家屬往往考慮,不但法官支持所有的訴訟請求,而且賠償數額要達到自己的要求!這樣“全勝”的勝訴的案件幾乎是不可能的。 三、勝訴標準的把握 按照律師行業的業務規范,訴訟的“勝訴”是包括一個范圍的,這其中包括: 1、案件性質的認定:也就是說,不管賠償數額的多少,通過在訴訟中的行為應經可以認定醫療價格在醫療、搶救的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的,也就是在法律上講的“定性”的問題。由于在醫療糾紛訴訟中,能否認定存在醫療過錯是在法律性質上認定醫療機構的錯過行為,它的認定即使下一步要求賠償的法律依據,也是在法律上確認過錯行為的必要條件。因此,律師尤其重視“法律定性”的界定。這樣一個結果往往對“要討個說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適合的,對于這一部分當事人而言,賠償數額并不是重要的,在法律上確定醫療機構的責任是患者及其家屬所期望的結果。 2、賠償數額的多少:由于患者及其家屬對于后期治療費和前期經濟投入的考慮,往往患者及其家屬要求不但要賠償相關的費用,還要把 訴訟費 、律師代理費、交通費等等都要計算到里面。在確定賠償數額的時候,要求的很多。這樣要求的患者及其家屬通過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并不是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而是經濟問題,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更多的賠償。但是,律師是不可能按照患者及其家屬的“想法”去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的。由于醫療糾紛法律案件的特殊性,我們在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時候是很難給當事人“預測”一個賠償數額的,所以,在當事人得知法院的判決后,不要因為賠償數額的少而抱怨你的律師,因為,醫療糾紛案件賠償數額普遍較低是現實存在的法律事實。并不是你的代理律師造成的!如果你的律師在訴訟前,應經向你“承諾”了賠償數額的,他要么是在“虛假承諾”,要么是對于醫療糾紛案件太不了解了。我們作為醫療糾紛的專業律師幾乎是在避免談論這樣的問題。對于患者及其家屬的提問我們是不會給出明確的賠償數額的,這不是對患者及其家屬的不負責任,恰恰相反是為了最大程度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不負責任的“估計”與“承諾”是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 醫療糾紛案件,經過的法律程序與環節是比較多的,在如何一個程序中都可能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每一個處理結果都會對訴訟結果產生影響,(比如:鑒定結論、證據的認定、質證程序的情況等等)這些處理的意見,又不是代理律師可以預見和可以控制的。這顯著不同于“ 經濟糾紛 案件”的情況,在接到案件后,在分析后就可以得出一個初步的法律意見。而醫療糾紛案件是遠遠達不到的。 應當說,賠償數額是患者及其家屬比較關心的問題,在日常案件咨詢中也是經常被問及的問題,在賠償數額的計算,及法律實踐的情況。 四、庭審程序的進行 在醫療糾紛訴訟實踐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屬收到一些歐美國家的影視作品的影響,把訴訟的過程看作是,代理律師“唇槍舌劍”“你來我往”不可開交的辯論過程。其實,不管影視作品中表演是何等精彩;故事情節是何等“跌宕起伏”。那就是影視作品,它與實際的醫療訴訟相差千里。不是你的代理律師不努力,而是患者及其家屬并不知道真實的庭審過程,在見到真實的訴訟后,對自己“想象破滅”的遺憾。由于我國與歐美國家的法律體系的不同,法官在訴訟程序中處于主導地位,而且注重訴訟程序的進行,整個訴訟程序聽從法官的指揮,法官是有權利制止“被認為與本案無關”的發言的。整個訴訟的進行是嚴格按照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進行的。而在歐美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實行的就是“當事人主意”,代理律師在訴訟中作用強大,法官就是一個聽眾,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所以,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醫療訴訟程序有一個大體的了解就會很好的配合律師的訴訟,否則,在訴訟中還不夠律師向患者及其家屬做解釋的時間,只會增加訴訟的障礙、加重律師的工作量。對于訴訟結果沒有任何幫助!在這里也提醒患者及其家屬,畢竟律師參與到訴訟中來是,為患者及其家屬說話的,但是,絕對不會完全代替患者的訴訟地位,患者及其家屬希望找一位律師就不用再操心的想法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屬是整個醫療過程的親歷者,相關的醫療、搶救事實沒有比患者及其家屬更清楚的了!因此,在法庭上,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是訴訟的主體,代理律師是不能夠代替患者及其家屬的。在法庭上雙方應當協調、配合好,以統一的思路、統一的事實認定來應對訴訟中的問題和情況,否則,雙方配合不好,“南轅北轍”,法官就不知所云了! 五、對于案件的期望值。 在醫療糾紛 法律咨詢 中,我被最經常的問到的一個問題是,“我們的勝算的比率有多大”?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是拒絕回答的,醫療訴訟的環節很多,它最顯著的區別于其他的 民事糾紛 ,法律關系簡單,事實清楚。在受理案件的同時心里大體就可以有個“估計”了。但是,面對患者及其家屬的追問,我們希望更多是要保持一個良好的心態,對于醫療訴訟代理律師及當事人積極的努力爭取一個好的訴訟結果,但是,如果訴訟結果不理想,也不要“鉆牛角尖”,畢竟法律認定事實,審判程序與老百姓的思維方式是有很大差異的,事實上存在,但是沒有證據,沒有被法庭認同的是很正常的。患者及其家屬在接到 判決書 的時候,不要感到“整個社會都是黑暗”的,“沒法活下去了”等等,畢竟,一次醫療訴訟僅僅是生活道路上的一次經歷,患者及其家屬生活的意義不是僅僅為了這一次訴訟。即使完全敗訴了,我們的生活還是要繼續下去,訴訟不是我們生活的全部。所以,在這里我再次強調,醫療訴訟周期長、環節多、成本高、賠償數額低、風險高,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應當充分考慮到訴訟的風險,在訴訟前要明確訴訟的目的是什么?不可意氣用事。在律師的選擇上除了專業技術的條件外,律師應當是說實話的人。說實話就意味著他把風險和困難說的清清楚楚,實話就意味著患者及其家屬不喜歡聽到的情況聽到了。真正的醫療律師是不應當是一味迎合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的,患者及其家屬也應當十分清楚,判決的最終結果也不是律師說了算的。“滿口答應”的后果必然是“虛假承諾”、甚至“欺詐”。 六、訴訟目的要明確 作為一個醫療專業律師,真正為那些需要醫療糾紛法律幫助的人提供服務。對于想通過醫療糾紛訴訟“賺錢”的人、或者是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但是希望能夠得到“更多的錢”人。這些人的訴訟動機和目的就存在問題,這樣的醫療糾紛案件我們是不會代理的! 曾經有一個家庭的死者家屬到我的辦公室進行咨詢,來的時候氣勢非凡,大有不訴訟就對不起死者的、非訴訟不可的氣氛!經過詢問,家中的親屬可謂“高素質人員”,一個為我國某大城市區級領導干部、一個在香港開私人診所、一個在日本搞工程、另一個在 北京 無業。在咨詢的過程中一再強調,不是為了錢,就是為了給老人討一個說法等等!當我大體給他們估算了可能的賠償數額后,我告訴他們如果這些賠償被法院支持的,與訴訟費等等相關費用基本持平的,他們很“果斷”的告訴我,不 打官司 了。一家人連招呼都不打就往外走。 對于家庭經濟困難的患者及其家屬,就是咨詢的時候不提,我也會主動提出的。我會比較客觀的分析案件情況,如果對這樣的家庭,經濟上是否合理是必須考慮的,我不希望一個家庭被一個訴訟拖入泥沼和深淵。對于經濟困難的家庭,他們往往訴訟目的更明確,也會比較坦誠的與律師交流,這一點比“有素質的人”要好的多。很奇怪患者及其家屬要委托一個律師竟然不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告訴他。這樣律師能夠把你的訴訟權益維護好嗎? 還有的患者訴訟目的很明確,確實不是為了錢,但是想通過醫療訴訟把某某醫療機構“搞臭”!這樣的當事人往往是經濟條件很好,確實不缺錢,但是認為自己或者家屬在醫療機構吃了虧、受到了虐待,心理很不平衡!面對這樣的訴訟目的,我們作為律師是反對的,雖然作為患者的代理律師,但是,仍然應當客觀的講,醫療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化解和解決矛盾與糾紛。訴訟的目的絕對不是為了把某個機構和個人“搞臭”,沒臉做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目的是為了認清和處理侵權的行為,但絕不是為了“打到”什么機構和個人。有的患者及其家屬要求追究某某醫師的“刑事責任”,這樣才“解恨”。面對這樣的患者,他們對法律的無知和可笑就沒有辦法形容了。與這樣的當事人交流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并且很難說服他們,以至于我會告訴他們,你們可以先到公安局或者檢察院去 立案 ,確實立上案了,我再給你們代理案件!因為我知道司法機關是根本不會受理這樣的“不靠譜”的刑事案件的!只是為了讓他們在事實上認清楚案件的性質罷了! 因此,再次奉勸一些患者及其家屬,把訴訟的心態擺正,不要對訴訟寄于超出法律程序所能夠承載的范圍,把醫療訴訟還原為真正的法律訴訟程序。不要在訴訟中夾雜著非訴訟的目的! 七、正確明確和評價律師的作用 在訴訟中經常聽到患者及其家屬問,你與某某法院、檢察院的某某法官、檢察官熟嗎?等等!這明顯已經是在想通過違反手段達到訴訟目的了!作為一個專業律師,不是在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皮條客”,這樣的事情為律師們所不恥!我們是不會為了一個案子與法官們吃飯、喝酒、送紅包的。如果當事人想有這樣的途徑,大可不必 找律師 做這種事情,我相信比律師更熟悉法官的人更多!雖然。每年在媒體上有這樣那樣的負面報道!但是,我仍然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好的,有違法的人員畢竟還是少數!在北京、 上海 等等這樣的城市法官的素質還是很好的! 如果一個律師案子沒有怎么分析,就大談他與某某法官、檢察官的關系如何如何等等!這樣的律師不是個騙子就是律師的敗類!作為患者及其家屬沒有比誰更渴望司法公正,更希望法官公正判決。但是,我們患者及其家屬也不要在下面搞“小動作”啊!這樣的判決是公正的嗎? 在我代理的一個案件中一個患者由于不能夠提供自己“不能夠懷孕”的證據,而敗訴。我在為她分析敗訴的原因時,這位已經拿到加拿大居留證的患者,竟然說出,這樣的證據就應當是你們律師的事情,不要用什么證據不足耍我!她的意思很明確,我這個男律師要為這個女患者開一張“不能夠懷孕”的證明!這是明顯的指示律師造假!在這樣的當事人看來,律師應當是可以開出假證明、提供假證據、可以和法官一起吃喝嫖賭的人! 因此,在患者及其家屬想聘期律師的時候,應當明確代理律師的作用和目的,像上面“不恥”的問題,免開尊口。這不是一個律師應當做的事情! 八、要明白向律師提供什么 在醫療糾紛咨詢中,很多患者提出的問題很有意思!有的患者問:患者到了醫院半個小時就死亡了,醫院是否是 醫療事故 ?像這樣的問題,屬于對醫療法律問題“法盲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 精神損害 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侵權行為 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醫療糾紛案件很專業、很特殊,不是普通大眾能弄明白的,也不是一般律師能勝任的,醫療律師的選擇直接決定了醫療糾紛案件的結果。尊重所有人的生命身體以科學的角度看待醫療糾紛,醫生既要有責任感我們也要將道理不要提出過分的要求。
醫療過錯責任糾紛怎么處理?
第一、協商解決。病員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要求醫院確定事件的性質并提出處理辦法。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您可以與醫院進行協商。實踐中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它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和訴訟程序,可以為病員和家屬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第二、技術鑒定。倘若您和醫院不能就醫療事故的處理達成一致時,可以向當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重新鑒定、行政復議和訴訟。您若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書或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當然您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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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醫療糾紛怎么找律師?
在遇到 醫療糾紛 怎么 找律師 首先是 律師 收費的標準問題,如果你要求對方賠償的數額較大,律師費肯定會高,律師收費都是有司法廳的規定標準,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當事人協商收費,如果案件情況復雜,或屬于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在收費標準的兩倍以內協商收費,至于律師是否有能力把你的案件辦好,首先你應該確認是否真的律師,是否在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室辦理委托手續,是否看到他的律師執業證,如果是真的律師,一般都可以接受你的案件,但是律師之間都有業務能力的差距,這個問題需要你自己來把握了,如果你信任他,可以委托,如果你不信任他,可以另找其他律師 代理 ,律師只要接受了案件,就是他的工作,必須認真對待,但是任何案件 訴訟 都是有風險的,任何律師都不能保證自己的案件百分之一百的勝訴,如果你要求律師保證你勝訴,一名合格的律師都不會接受委托的,需要你與律師在談話中感覺這個律師的執業道德是否合格,最好與律師多溝通,多聯系,建立信任,否則你就無法找到真正的律師。 律師怎么處理醫療糾紛 一、和解 和解分為兩種:一是與醫院談判解決;二是行政途徑解決。 (一)與醫院談判解決的實務技巧 1、首先帶患者 身份證 ,到病歷檔案室復印、封存客觀病歷(《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225條),然后到醫務處反應所遇情況并要求院方馬上解決,時間越短我方在談判中越有優勢。在選擇院方接待人員時,最好直接找到醫務處主任或院長解決。談判開始時,可以直接依據患者知情權,查看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如果醫院不積極解決,患者應立刻去區衛生局或上級衛生局要求行政部門介入解決。 2、談判開始時,律師需提出常規診療中出現的損害后果和醫務人員存在的過錯(有病歷資料和收費票據做為 證據 支撐)。如果患者在場,可以讓患者充分說明自己受到的傷害,造成的嚴重后果,把積攢的情緒宣泄出來,但一定要避免醫鬧。在對照《民法典》,《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病歷資料書寫基本規范》后,最終提出 賠償標準 ,雙方協商,我方滿意則順利解決。不滿意,則通過其它途徑解決。 (二)、行政途徑解決 1、行政調解:主管機構為醫療糾紛 人民調解 委員會(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協調醫患雙方的糾紛,最后確定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則順利解決,否則用其它方式解決。調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實務中調解作用還有待增強。 2、行政投訴:到醫療機構所在區、市的衛生局投訴醫療結構的違法或違規醫療行為,要求衛生局盡快解決糾紛。如果衛生局不積極解決此糾紛,還可以到省一級衛生廳投訴,并要求解決此次糾紛。 二、訴訟 (一)訴前準備: 1、咨詢接待:醫療糾紛案件與其他案件相比較而言,專業性比較強,需要求患者帶全相關醫療文書。如初步判斷勝訴可能,可建議當事人先做因果關系鑒定,再到法院 立案 。 2、保全證據:包括復印封存病歷以及保全實物證據。封存病歷時注意封存袋一頭一尾都要貼上封條,并要求醫療機構出具封存證明;另外,對于疑似輸液、輸血或藥物等實物引起不良反應的情況,應及時封存。 3、尸檢:尸體解剖的目的主要是查明死因,尸檢過程可以申請法醫參加;死者家屬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但要注意,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4、分析案情:主要從醫院及醫務人員資質、病歷的真實性、患者損害后果產生原因、醫療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范、藥品及醫療器械的合法性問題等方面著手。 (二)訴訟過程 1、鑒定:鑒定時間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患者死亡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當事人對首次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醫療鑒定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過錯 及因果關系鑒定、 傷殘等級鑒定 、“三期”鑒定、文書鑒定、拆封鑒定、藥物質量檢測、醫療器械質量檢測、尸檢、 醫療事故鑒定 和 司法鑒定 的關系鑒定等十幾項鑒定。 2、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技巧 (1)案由的選擇,涉及醫療糾紛案件的案由還有 醫療服務合同 糾紛、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放射性污染侵權糾紛等。 (2) 訴訟時效 ,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分為絕對時效和普通時效。最長訴訟時效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普通訴訟時效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6868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特殊的證據規則 醫療侵權案件適用“舉證倒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 舉證責任 都是由醫院承擔,醫院只承擔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4)證據的提交和質證 在證據交換階段,律師應當注意查明醫師資質,病歷的完整、真實及合法性問題。醫療糾紛案件中,對鑒定結論的質證應當作為重點,主要針對鑒定書涉及的責任程度、 傷殘等級 以及醫療依賴等問題。在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時,專家輔助人可以對醫療鑒定進行更為專業的質證,這將為提高庭審質量提供專業幫助。 (5)法庭辯論:在事實調查結束以后進行法庭辯論,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社會影響面大,代理律師應當充分的意識到這一點,要注意把握庭審氣氛,將當事人引導到一個比較理性的層面發表辯論意見,這樣才能維護當事人最大的合法權益。
醫療事故律師咨詢
在醫療事故方面,法律上還有醫療過錯和醫療過失,關于這方面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的醫生和專業的律師,也可以去跟醫院協商一下
[img]有沒有專門打醫療事故,醫療過錯官司的律師
有,但是比較少,因為醫療糾紛做得好的律師必須要有臨床醫學工作基礎,而且必須在一線大內或大外科干過,干輔助科室的業務能力還不夠,這種專業背景出來再做律師的,才會比較靠譜。本律師在浙江這邊三甲醫院ICU科工作十幾年出來的,類似的律師基本零零星星分散在全國各地,你所在的區域內是否有,就難說了。你如果要找醫療律師的話其實也不難,為提高效率可以先從百度等網上查找一下,先定位出幾位候選,然后可以對這幾位候選人進行一個簡單的調查,以防被一些徒有其名的律師“忽悠”。你可以簡單注冊并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可以輸入這些律師的名字和事務所名稱,同時全文搜索關鍵詞“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就可以看到這些律師代理的醫療案件,快速瀏覽至判決書結尾看”判決如下“部分,看一下哪位律師比較靠譜,勝訴多,敗訴少,撤訴也少(撤訴等同于敗訴),確實能幫當事人賠到錢。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數據是各地人民法院上傳的,具有最終的公信力,懂得運用大數據平臺,你就不會再迷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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