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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1998年版(已廢止)
- 2、人民法院對于檢察院要求撤訴的刑事案件有何要求
-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 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都有哪些內容
-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1998年版(已廢止)
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年的六部委規定被下面這個規定廢止了。看最后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檢察院要求撤訴的刑事案件有何要求
法律分析:對于檢察院要求撤訴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并與人民法院交換意見;對于符合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撤回起訴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可以撤訴。在刑事案件當中,若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實際上并沒有嫌疑,或者根本沒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則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撤訴。在自訴案件當中,自訴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訴求選擇是否撤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 公訴人 認為需要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的,應當要求休庭,并記明筆錄。 對于檢察院提出撤訴的,應由法院審核是否準許撤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法律主觀:最高檢刑事訴訟法規則的具體內容如下: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三百八十五條對于在 審查起訴期間 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輕傷,自訴人取證困難的;侵占罪中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涉嫌詐騙罪等不屬于自訴的罪名的等。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都有哪些內容
1、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下: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
3、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1、【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刑事訴訟法只有290條,最高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328條。
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章 審查逮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第三百零四條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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