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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社保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對于您沒有 社保 工傷賠償標準 是怎樣的這種情況,如果用人單位未參加 工傷保險 ,職工遭受 工傷事故 不賠償可以通過 勞動爭議仲裁 ***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 工傷 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屬于工傷情況的,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 工傷鑒定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待認定為工傷后,到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做鑒定,再根據鑒定意見和 工資 水平計算具體 賠償金 額。 具體賠償項目包括: 醫療費 、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 護理費 、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傷殘津貼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被 撫養 人 撫養費 等。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的,又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工傷職工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 *** 。 不愿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自然千方百計逃避工傷保險責任,工傷職工應當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構成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img]簽訂勞動合同未購買社保產生了工傷如何賠償?
簽訂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未購買社保,違反了《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予補繳。
工作中發生事故,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況,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并按照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的規定,承擔全部的工傷待遇。
由此產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單位支付全部工傷待遇。先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后,做勞動能力鑒定,再根據認定及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傷殘等級計算賠償金額。爭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業和醫療補助金、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待遇等諸多項目,
沒有買社保發生工傷怎樣賠償
員工發生工傷但用人單位未買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下列工傷保險待遇:員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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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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