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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民事調解書再審的處理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二)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法律主觀:調解書能申請再審。當事人如果對已生效的調解書申請再審的,需要向法院提供再審申請書和能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等材料。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再審程序立案審查階段能否調解
1、法律主觀:再審程序可以進行民事調解嗎 可以進行調解。
2、一般而言,再審程序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立案審查;實體審理。實體審理階段可以調解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可以的。“當事人在再審審理中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決、裁定視為被撤銷”。
3、法律分析:訴前調解,起訴后開庭前調解,開庭后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還可以調解。簡單說,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訴訟中間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調解協議一旦雙方簽字,并經法院依法確認,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主體及條件
1、當事人對調解書不服,認為調解書系受脅迫(威脅)簽訂,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可以申請再審。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民事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民事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但申請再審的法定條件是,調解違反了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的內容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時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果調解程序和調解協議書完全合法,法院不會啟動再審程序。
3、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制作的調解書。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超過2年期限的,即使申請再審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發再審程序。
4、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5、法律分析:可以,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
再審可以調解嗎
法律分析:再審案件仍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因此,依再審程序審理案件時,能夠調解并且當事人愿意調解的,仍然可以進行調解。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在調解書送達后,原判決即視為撤銷。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不能久拖不決。
法律分析:可以進行調解。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因此,依再審程序審理案件時,只要雙方有這個意愿的話,法院一般都會同意,仍然可以進行調解。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在調解書送達后,原判決即視為撤銷。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不能久拖不決。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再審案件是不可以調解的,再審案件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糾錯的行為。如果有尚未處理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另外起訴。
再審程序可以進行民事調解嗎 可以進行調解。
民事再審案件也可以調解。《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再審中可以調解嗎
法律分析:再審案件仍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因此,依再審程序審理案件時,能夠調解并且當事人愿意調解的,仍然可以進行調解。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在調解書送達后,原判決即視為撤銷。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不能久拖不決。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再審案件是不可以調解的,再審案件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糾錯的行為。如果有尚未處理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另外起訴。
法律分析:可以進行調解。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因此,依再審程序審理案件時,只要雙方有這個意愿的話,法院一般都會同意,仍然可以進行調解。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在調解書送達后,原判決即視為撤銷。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不能久拖不決。
法律主觀:再審程序可以進行民事調解嗎 可以進行調解。
民事再審案件也可以調解。《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的任何階段都可以組織調解,但調解又不是必經程序。提倡調解,但不強制調解。所以哪怕是同一件案子,具體調解不調解,調解幾次,調解力度如何,取決于各承辦法官性格。
再審中變更訴訟請求如何處理
1、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因此,在再審中,當事人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再審案件的審理范圍,法院不應當對其進行調解。
2、由于當事人在申請再審時無需向法院交納任何的訴訟費用,故在再審中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非常隨意,其中絕大部分是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或者被告增加反訴請求。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在再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未有相關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出現了不同的處理意見,急需制定相應制度加以規范。
3、法律主觀:一審增加訴訟請求的處理為: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并且原告在訴訟過程中要求增加訴訟請求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審判長提出。
4、如果在二審中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案件受理后,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5、按照第 一審 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期間已經提出過變更訴訟請求的主張,一審法院依法應予準許而未予準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當之處予以糾正,即允許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直接變更訴訟請求。 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原告在再審程序中聲明放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的情況。
6、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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