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在商鋪拍照犯法嗎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商鋪拍攝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沿街商鋪被城管拍照,物業有責任嗎?
- 2、在別人店鋪拍照違法嗎
- 3、 *** 店鋪門頭違不違法?
- 4、消防到商場的店鋪檢查拍照簽字合法嗎
- 5、第一次在超市拍照別人拿使用自己犯法嗎
- 6、為經店家同意用手機拍攝門頭和店里違法嗎
沿街商鋪被城管拍照,物業有責任嗎?
沿街商鋪被城管拍照,物業有責任。拍照是城管執法的依據,通常不會公開但會成為執法檔案保存。執法照片公開,本身就是城管違法執法的行為,可以追究城管的法律責任。
[img]在別人店鋪拍照違法嗎
法律沒有一般的禁止性規定,但是如果店家明確要求則應遵守店家的約定,否則可能構成侵權。構成侵權的,搜集證據去法院起訴 *** ,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恢復原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 店鋪門頭違不違法?
這要需要看行為人用這張照片做什么事了如果是存在故意抹黑并且造成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能會構成故意損害商業信譽罪。惡意抹黑誹謗的話可以報警,惡意誹謗,影響公司形象,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對于尚不造成或者損害較輕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而不以犯罪論處。
法律分析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商業信譽,是指社會公眾對某一經營者的經濟能力、信用狀況等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經營者在經濟生活中信用、名譽的地位。商品聲譽,是指社會公眾對一經營者的商品性能、品質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商品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行為是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里的捏造,是指憑空編造、散布,是指以各種方式在公眾中宣傳、擴散其捏造的虛假事實。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客體是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里的商業信譽,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譽,包括社會公眾對該經營者的資信狀況、商業道德、技術水平、經濟實力等方面的積極評價。商品聲譽,是指企業投放市場的商品在質量、品牌、風格等方面的可信賴程度和知名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消防到商場的店鋪檢查拍照簽字合法嗎
合法的。按照消防監督檢查的法律規定,這算是法定程序,必須要有被檢查單位人員簽字的,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都是有必要的,是合法的。消防監督檢查是否發現問題,都要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并經被檢查人簽字。
第一次在超市拍照別人拿使用自己犯法嗎
犯法,侵犯了別人的肖像權。
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權人對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制裁。
為經店家同意用手機拍攝門頭和店里違法嗎
不違法。
正常拍人家店鋪招牌是是不違法的,如果是自己收藏交流,做紀念,幫助宣傳等都是不違法。可若是涉及商業用途,就可以說是侵權。另外,若是將照片丑化或加以反面宣傳,也可以說是侵權,但是要是用于其他非法行為的話,那就屬于違法的,本身開店有門頭就是想讓人知道的,要是介意別人拍的話那就不要開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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