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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難嗎
1、其實訴訟法相對于實體法是比較容易的。理論性不強民事訴訟怎么這么難,主要是那些原則掌握住了,基本沒有什么理解上的困難。最頭疼的是那些時間。這個記憶起來比較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2、如果認為自己的案件判決錯誤,在判決生效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而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一般來說,成功率不高,除非有新證據能夠推翻原判決,或者法院判決有重大錯誤,否則檢察院是不會輕易抗訴的。
3、民事抗訴不難,只要符合抗訴的條件就可以提出抗訴。 民事抗訴條件有民事訴訟怎么這么難: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民事訴訟怎么這么難;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4、在司法考試中,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通常是內容最多、記憶要求和理論要求最高的部分。民法和刑法重在理解,需要提前學習并多聽司考達人的輔導課。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則更側重于記憶,當然也需要理解性的記憶。
5、法律分析:不能說一定很難。要滿足條件: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以及違反自愿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而申訴則不受這一限制,申訴既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申訴還可以針對一些違法行為等。
民事訴訟原告永遠都是輸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原告永遠玩不贏被告即被告缺席審理。 法院開庭,被告一直缺席,有以下處理方法:兩次無故不到庭法院可以拘傳,但民事案件一般不會用這種手段;_《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程序法律程序也是原告往往輸的重要原因。在民事訴訟中,一旦原告提出訴訟,需要走完繁瑣的程序,但是如果原告未能遵守程序,很可能會使原告輸掉官司。例如,在起訴之前,原告需要把證據退交給法庭。如果原告未能遵守這個程序,法院有權拒絕原告的起訴。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并不總是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一定會失敗。 如果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并且能夠成功地證明自己的案件,那么他們有可能獲得勝訴。
小額民事訴訟拒不執行,執行難的原因是什么
1、您好!有如下原因:(一)經濟來源匱乏,無財產可供執行。小標的執行案件大多存在于貧困地區,主要涉及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人身損害賠償及其它小額債務糾紛案件,這類案件的被執行人一般經濟比較困難,生活、經濟來源比較匱乏,導致無法履行。(二)當事人存在抵觸情緒。
2、對民事主體特別是自然人的資產及負債狀況缺乏法律調整,這是造成執行難的根本原因,因為這種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措施可能無法操作。
3、建立高素質的執行隊伍消極執行,在法院執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道路遠的不執行、難度大的不執行,甚至有些素質低的執行人員當事人不找、不送不執行,當事人 *** 、領導過問,可以堂而皇之地以維護穩定為理由不執行。什么當事人的權益、什么執行期限,概不理會。
4、如果對方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對方確無可執行財產,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后,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5、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措施很多,可以對你的住宅進行搜查,包括拍賣、變賣、扣押你的財產,凍結你的銀行帳戶,還可以查封你的住宅。如果拒不執行,法院可以處于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并且可以重復適用。
民事訴訟的局限性有哪些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案件受理范圍的局限性,因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就管轄權的不同規定,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可能分屬不同法院管轄。程序上合并審理的局限性。如行政訴訟中大部分舉證責任在被告,而民事訴訟中,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這樣在訴訟中,有可能兩種舉證責任發生沖突。
三是結果合法但不一定合理。法律規定保證了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但沒有考慮其他主客觀因素,這就很容易造成結果合法但是不合理,當事人對訴訟結果從內心很難接受,造成對訴訟的不信任。四是地方保護主義明顯。
總體而言,民事仲裁與民事訴訟各有優勢和局限性。仲裁以其靈活性、保密性和效率著稱,而訴訟則以其正式性、權威性和全面性而受到重視。選擇合適的糾紛解決方式取決于雙方的具體需求、爭議的性質以及對時間和成本的考慮。
現階段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局限性 (一)、從訴訟成本來看 [2] 有人認為訴訟成本是“生產正義的成本”, 包括國家負擔的“審理成本”和由當事人負擔的“訴訟成本”。[3] 從審理成本方面看 (1)法院立案審查工作繁重。
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國際消費者組織中影響較大的有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IOCU”和歐洲消費者同盟機構“BE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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