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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件中止審理是好還是壞
- 2、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區別
- 3、刑事訴訟終止審理的條件
- 4、終止審理有判決書嗎
刑事案件中止審理是好還是壞
法律分析:一些訴訟案件因為案件當事人阻攔或是訴訟證據不足等等而中止審理。一旦案件中止審理刑事訴訟中有終止審理,代表它就不繼續審理下去刑事訴訟中有終止審理了。案件中止審理并不一定是完全對案件發展不利刑事訴訟中有終止審理,也有可能是對于案件有新的線索等等,具體要根據實際的案件加以區分。
中止審理是好是壞案件中止審理并不一定是完全對案件發展不利,也有可能是對于案件有新的線索等等,具體要根據實際的案件加以區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的中止審理沒有好壞一說。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
法律分析:案件中止審理并不一定是完全對案件發展不利,也有可能是對于案件有新的線索等等,具體要根據實際的案件加以區分。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刑事訴訟中止審理并不代表法院一定會撤案,中止審理跟撤案沒有任何關系,中止審理的原因包括犯罪嫌疑人逃脫,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的疾病無法出庭,因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法院無法開庭審理的,等造成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法院還會恢復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刑事訴訟中有終止審理;(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區別
1、法律分析: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2,法律后果不伺。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2、法律分析:(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2)法律后果不伺。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3、原因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時間長度不同等區別。原因不同:終止審理是因出現不應當或不需要繼續進行審理的情況,如,當事人撤訴、達成和解協議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而中止審理是因出現不可抗拒的情況,如,當事人死亡、重大疾病、案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等情況。
4、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2)法律后果不伺。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5、兩者出現的原因不同。終止審理是指審理中出現不應當、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是因為出現了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兩者導致的法律后果不伺。終止審理后,訴訟就終結了,不再恢復,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因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刑事訴訟終止審理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條件是: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被告人脫逃;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自訴人、被告人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被告人逃脫了,導致案件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在對自訴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被告一方失蹤的。因為其他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
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如下:審判過程中被告人身患重病無法出庭的;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律師補充:延期審理與中止審理的區別有:時間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終止審理有判決書嗎
法律主觀:終止審理不是免予刑事處罰刑事訴訟中有終止審理,僅人民法院審理結束后才可以作出對于犯罪分子免予刑事處罰刑事訴訟中有終止審理的決定。《刑事訴訟法》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中止審理就可以一直不判決嗎不是可以一直不判決的。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刑事訴訟中有終止審理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后,人民法院作出宣判的,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判決書。開庭后遲遲不出判決書的原因可能是案件中止審理,或者現在審理中。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被告缺席開庭后,必須按照宣判時間來下判決書,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下判決書,擇期宣判的,應當立即下判決書。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應當對案件進行審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理的情況,決定案件的宣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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