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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律分析: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
司法界爭議的焦點在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究竟包不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 簡稱“三項賠償”)。根據最新的最高法《關于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5條之規定,是明確排除三項賠償的。在現行的《解釋》沒有修改之前,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是不支持三項賠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 對分案起訴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不宜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的,可以分別由少年法庭、刑事審判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的。文號是:法釋〔2012〕21號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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