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非自己主要責任嗎,以及工傷認定中非本人主要責任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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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了工傷,自己需要承擔責任嗎?
工傷不需要自己承擔責任,但會因為違章操作受到處罰。
我國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無責任補償原則,即發生工傷,不管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有損害結果,就應認定為工傷。員工凡屬意外疏忽,即使是違反企業的操作規程或行為,對負傷、致殘、死亡負有責任或過錯,只要不是自殺或自殘等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會因為違章操作受到處罰。
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保險,職工不因為本身過錯影響工傷保險待遇,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上,不劃分責任。
但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第四條規定,工傷職工違章操作造成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可否認定為工傷和待遇?
在上下班途中 發生交通事故 ,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可以 認定為工傷 。肇事方如果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img]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工傷賠償規定是什么
1、《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六)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 認定為工傷 。 2、當事人在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中負什么樣的責任,應以公安交警等有關部門的證明為依據。只有有關部門出具了非本人主要責任(即非全責或主要責任)的證明,才有可能認定為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應該包括: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
法律分析:工傷認定中對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判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卻有著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發生交通事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只能被動等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認定結果,而后才能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結論,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過程中應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判斷擔當重要責任,享受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準確、快速地作出是否本人主要責任的判定,以便正確地作出行政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 *** 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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