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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還能改嗎
1、法律主觀:檢察院量刑建議是可以改的,法律明確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量刑建議只是檢察院對量刑的一種建議,是不具有強制性和終局性效力的,最終量刑還是需要法院進行最終裁決。
2、法院判決,這個是不能更改的。法院判決書是司法裁定,是不能隨意更改的。如果對法院的判決不滿,可以提起上訴或是提起申訴,如果確實判決有誤,也只能由二審判決推翻一審判決。
3、法律分析:檢察院認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法院是能改的。但是在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法院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會改變。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給出的定罪量刑建議,并不能決定最終的定罪量刑。
量刑的平衡機制
內容摘要】 量刑平衡是指法官綜合考量各項法定與酌定情節(jié)后,對于相同或相似性質與情節(jié)的案件,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在地區(qū)、時間、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平衡。影響量刑平衡的因素有刑事政策、社會輿論、量刑方法等。
量刑的原則如下: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
實現執(zhí)法中的量刑平衡與統一。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jié)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量刑平衡
法官在量刑平衡中處于主導地位, 是具體刑罰的裁量者。法官的情感因素(道德品質、性格) 、認知因素及其對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的理解與了解,都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地影響刑罰裁量。
第三條【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 犯罪構成要件 、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第三條 【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 犯罪構成 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更改嗎?
法律主觀:檢察院量刑建議是可以改的,法律明確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量刑建議只是檢察院對量刑的一種建議,是不具有強制性和終局性效力的,最終量刑還是需要法院進行最終裁決。
法律分析:檢察院認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法院是能改的。但是在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法院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會改變。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給出的定罪量刑建議,并不能決定最終的定罪量刑。
法律主觀:檢察院是不能定罪的。法院判決,這個是不能更改的。法院判決書是司法裁定,是不能隨意更改的。如果對法院的判決不滿,可以提起上訴或是提起申訴,如果確實判決有誤,也只能由二審判決推翻一審判決。
法律分析:能改。我國法律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因此給某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權力在人民法院,而不在人民檢察院。因此,檢察院認定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法院是能改的。
法律分析:檢察院認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法院是能改的。但是在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法院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會改變。
檢察院行使的是檢察權,最多只能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訟訴,并給出定罪量刑建議,無法真正的定罪。因此,檢察院定罪,對于法院而言是可以更改的。
請問法律專家,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才發(fā)現還有漏罪未判的,應該怎么辦
1、第對于是否應該追訴的問題,目前法學界基本認為應當追訴,只要所發(fā)現的漏罪未超過追訴時效,司法機關就應當對該犯罪行為追訴,這樣才符合刑法目的并有利于打擊犯罪。
2、判決宣告后發(fā)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3、法律主觀:服刑的罪犯發(fā)現漏罪的應當數罪并罰,移交犯罪地的司法機關處理。
4、刑罰執(zhí)行期間發(fā)現有漏罪的,應該采用先并后減原則進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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