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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會不起訴嗎
1、根據法律規定審查起訴必須起訴,審查起訴僅僅是對于其內容是否符合起訴的標準來進行審查,并不是一定會做出起訴的決定。如果發現事實查明不清,并且是存在著證據不足的情況之下,那么是有可能退回補充偵查,這個時候就不會起訴。
2、審查起訴不一定會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不一定要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收到審查起訴告知書不一定會被起訴,這只是告訴你已經在審查的階段了;審查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4、審查起訴不一定就要判刑了。審查起訴屬于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要對該案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程序。如果檢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是有出罪的事由,就應該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當事人無罪。
5、檢察院不起訴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等。對于不起訴的,接到通知后公安機關原則上要釋放當事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6、不起訴的情形如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存疑不起訴171條的規定是什么
1、存起不起訴171條在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了對于案件事實不清楚的應當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不能夠提起公訴,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前提就是需要充分的證據,查明案件的事實,偵查期間也可以適當延長。
2、存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171條
存起不起訴171條在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了對于案件事實不清楚的應當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不能夠提起公訴,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前提就是需要充分的證據,查明案件的事實,偵查期間也可以適當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 補充偵查 第一百七十一條【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檢查院做出批捕決定還要補偵。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機關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因證據不足兩次退偵是需要放人的;《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自訴人有哪幾種行為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條件,應當開庭審判;.缺乏罪證的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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