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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論程序正義
我去年的畢業論文就是寫這個問題的,后來在中山大學拿了個良。樓上是在網上抓,我不想說太多,這里推薦一本我去年受益匪淺的書 廈門大學齊樹潔教授的《程序正義與司法改革》,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11月版,定價45元。如果需要其他幫助,可以向我進一步聯系。當然,要賞點分給我咯。。
程序正義,常被稱為“看得見的正義”,源自于英美法律傳統中的一句著名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這句話強調了裁判過程的公正和法律程序的正義,相對于裁判結果和實體結論而言。
. 純粹的程序正義:不存在關于結果正當與否的任何標準,一切取決于程序要件的滿足,只要游戲規則公正,且被嚴格守,無論結果如何,都被認為是公正的。如 *** 。2. 完全的程序正義:存在結果正當與否的獨立標準,并且合理的程序總是導致正當的結果。如分蛋糕理論。
而實體正義,作為刑事訴訟法的專有名詞,指的是通過刑事訴訟過程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簡而言之,實體正義關注的是刑事訴訟的最終目標,即確保審判結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司法實踐中,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相輔相成。
的正義。實體正義(效率、目的或者說是目標)是刑事訴訟法的專有名詞。是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犯罪的人受到刑罰;無罪的人不被定罪;罪刑相適應。程序和實體是統一的,當程序和實體發生沖突的時候,也就是程序需要修改的時候。
以確保案件得到適當的處理。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是確保法律公正運行和保護公民權利的重要法律體系。通過遵循程序正義的原則、強調程序法定主義和實質真實發現主義,以及關注民眾參與、辯護、代理、證據法、強制措施和刑事賠償等制度,刑事訴訟法為實現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審判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開庭時,法院。可以保護原告的身份信息不被透露嗎?
可以保護刑事訴訟法399條,個人信息屬于隱私部分的刑事訴訟法399條,任何人和任何組織不得泄露傳播刑事訴訟法399條,否則屬于侵權行為,造成后果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私自查詢別人的信息,侵害個人權益的,屬于侵權行為,造成后果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399條你具體問的是啥身份不被透露啊,不可能不知道原告身份,誰告的不可能不知道。法院立案時,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但主要是住址等用于區別于其他人的信息,不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在起訴離婚的過程中,法院不會將原告的電話號碼或其他個人信息透露給被告。這是基于對當事人隱私權的保護。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當事人的個人信息不被泄露。首先,法院有責任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其個人信息都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
開庭時原被告均有權知道當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姓名、年齡工作單位,等情況。在民事訴訟中,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都是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一的份數提交復印件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收到對方提交給法院的證據材料。因此,被告是可以查看原告提交的證據,跟承辦法官聯系就好。
當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可以進行缺席判決。如果被告故意回避,拒不提供信息,原告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詳細住址和聯系方式,法院可以通過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
刑事訴訟過程中,檢察院到底能補充偵察多少次求答案
同時,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時,同樣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所需的證據材料,即進行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補充偵查的次數限制為兩次。若在第二次補充偵查后,法院認為證據仍然不足,可能不會進行起訴。補充偵查次數的規定旨在確保案件證據的充分性,保證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與合理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最多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如果認為案件需要補充證據材料,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同時也可以要求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常見情況是人民檢察院可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并退回給公安機關或者自己調查。補充偵查應于一個月內完成,且僅限于兩次。經過補充偵查并再次移送檢察院后,審查起訴期限應從新開始計算。若檢察院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認為證據不足,則可能做出不起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說明。在補充偵查的過程中,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工作。而且,補充偵查的次數一般不得超過兩次。一旦補充偵查完成,并將案件重新移交給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會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立案后法庭會同時給原、被告發信息嗎
法院立案后,可能會通過短信等方式通知原被告雙方。 通知方式取決于案件審理程序。普通程序通常采用書面形式,簡易程序則可能使用電話、短信或微信等快捷方式。
法院可能會發短信告知被告人立案。要根據案件進入的審理程序的不同,法院會選擇不同的送達方式。
立案了一般會提醒原告。法院在立案后,通常會有義務通知原告,告知其案件已被受理,并明確案件編號、承辦法官等信息。立案通知的方式可能因地區和法院而異,但通常包括書面通知、電話通知或電子郵件通知等。原告應確保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以便及時接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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