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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追贓存在什么問題
首要問題在于刑事訴訟法的不足,制度刑事訴訟法的不足的約束力度不足刑事訴訟法的不足,缺乏明確規范,導致追贓行動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指導性,執行力度受限。其次,司法資源的配備往往不能適應追贓的需要,缺乏專業人員和必要的技術支持,使得追贓效率低下,難以達到預期效果。追贓程序運行封閉,信息流通不暢,導致追贓過程透明度不高,增加了追贓難度。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不足: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追繳贓款贓物或者追繳涉案款物的權利,在法定的訊問、搜查、鑒定、通緝等十種偵查措施中也沒有追繳措施。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贓款贓物都還沒有也無法被認定,追繳贓款贓物從何而來。
刑事判決生效后,贓款尚不追繳到位,由刑事審判機構移送執行機構依法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可以采取查封、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以實現刑事判決內容。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如何結案?
1、在刑事案件中,若證據不足,應依法律規定以不立案、撤案或不起訴予以終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且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應依法做出不起訴決定。
2、“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刑事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裁判有罪的法律標準。刑事案件中的證據不足的話,應當以不予立案、撤銷已經立案的案件或者不起訴進行結案。
3、法律分析:根據所處的法律階段不同,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三種結案方式和處置程序:第一種,公安機關立案后,經過初步調查取證發現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將會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釋放被拘留的嫌疑人,終結法律程序。
如何理解刑事案件中的“證據不足”
證據不足,怎么結案的問題,分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的三種情況。在偵查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證據的證明力不足:即使有證據,但其證明力不足以支持案件的主要事實。證據存在瑕疵:例如,證據的收集、保存、提取過程中存在瑕疵,導致其真實性、合法性受到質疑。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多個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缺乏關鍵證據:關鍵證據缺失,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事實清楚指的是案件中的主要事實已經得到確認,不存在爭議。 證據不足則意味著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這些事實,這可能是由于證據數量不足或證據質量不佳所致。 在面對事實清楚證據不足的案件時,通常需要進一步的調查和證據收集。
運用比較、鑒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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