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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移送檢察院多久起訴到法院
法律分析檢察刑事訴訟工作報告: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刑事訴訟工作報告,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檢察刑事訴訟工作報告,重大、復雜的案件檢察刑事訴訟工作報告,可以延長半個月。首先需要向大家明確的是刑事案件,檢察院在受到公安機關的移送之后需要在一個月之內做出決定。當然,如果存在著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是可以延長半個月的。
法律分析:案件移交至人民檢察院后,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確定多久起訴。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一般需要二到三個月左右。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如果是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還是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
1、新規則涵蓋刑事訴訟檢察刑事訴訟工作報告的各個環節檢察刑事訴訟工作報告,包括管轄權、辯護、證據收集與審查、強制措施、立案程序等檢察刑事訴訟工作報告,旨在構建公正與人權并重檢察刑事訴訟工作報告的司法體系。在罪犯處理上,檢察院嚴格遵循法律,保證公正,尊重無罪者權益。檢察官根據案件重要性分級決策,重大案件需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法律文書由檢察長或授權檢察官簽署,對于重大案件,檢察院需報告上級。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并不斷完善,自1998年12月16日首次修訂以來,歷經多次修改,最終于2012年11月22日正式公布,形成現今版本。
3、不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2019〕4號)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及時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決定,交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4、檢察院讓公安補充偵查,如果證據不足,沒有犯罪事實或有犯罪事實,并非嫌疑人所實施,可以撤案或對該嫌疑人終止偵查。
檢察院在刑事案件中都要做哪些工作
1、負責對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和法院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對本院以外的辦案機關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對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進行監督,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以及財產刑執行檢察。辦理所內罪犯又犯罪案。
2、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各負有不同職責。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預審,以及拘留、逮捕和羈押犯罪嫌疑人。同時,公安機關還承擔著對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的罪犯的執行和監督、考察任務。
3、首先,進行案件受理并審查偵查機關移送的預備起訴資料;其次,若存在執法不足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補充材料;最后,依據案件性質分別做出提起公訴或不予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1、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下: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4、修訂后的規則圍繞檢察機關的職權,對檢察機關參與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進行了全面規范。
5、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審查報告的內容有哪些?
1、刑事案件審查起訴審查報告的內容有:當事人信息、犯罪事實說明、證據說明、犯罪性質罪名、法律手續、刑事責任等,對于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由檢察機關對審查情況出具審查報告,并具備法律效力。
2、審查報告具體內容如下:審查報告名稱 “×××人民檢察院公訴案件審查報告”。審查報告首部 (1)案件來源;(2)案由;(3)犯罪嫌疑人;(4)收案時間;(5)強制措施;(6)偵查機關及承辦人;(7)案件受理及告知事項。
3、審查起訴階段結案報告書包括的內容有標題,引語,正文和尾部。結案報告書的內容都是比較嚴謹的,比如說在引語當中就要說明案件的名稱,審查起訴的起止時間,正文部分應該有審查起訴的具體情況,人民檢察院的處理意見,結尾部分還要對案件的全部事實進行綜合性的歸納。
4、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5、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
6、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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