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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證據保全條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3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訴訟財產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前這段時間內,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專家輔助人與專家證人的區別 專家輔助人與專家證人的功能不同,前者局限于輔助當事人理解專業問題,后者則具備事實認定和訴訟輔助雙重角色。兩者在法庭上的作用和角色定位至關重要。證據保全的條件與責任 保全證據需符合相關事實關聯性、可能滅失或難以獲取的條件。
民事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兩種,一個是訴前保全,一個是訴訟保全。采取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情況緊急;2)必須是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3)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4)訴前保全的申請應當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讓你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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