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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制度和代理制度的區別是什么?
辯護制度和代理制度在法律服務對象、產生依據、訴訟地位、訴訟任務和權利范圍上存在顯著差異。辯護制度主要服務于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而代理制度的服務對象則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
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和案件的處理結果都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其權限范圍來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權,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公訴制度。公訴制度是一種重要的刑事訴訟制度,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和公共利益提起對犯罪行為的司法追訴。這種制度的存在和實施保證了所有社會成員免受犯罪行為侵害,并通過專門的訴訟程序實現刑罰目的。辯護制度。辯護制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都有權為自己辯護。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該項制度的基本內容有:1。
刑事申訴案件取證由誰來取,是律師還是檢察院?
1、根據現行刑事訴訟制度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都可以對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法律申訴。
2、這個是需要律師來取的。因為你需要進行申訴的時候,就需要聘請律師,所有的調查取證都是要由律師來進行的。如果你不請律師,那就需要自己調查。
3、向證人及有關單位調查取證。根據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律師有權向有關案件證人或單位調查取證。(3)執行案件。在民事案件執行階段,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律師有權調查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房屋、車輛等財產信息。(4)知識產權案侵權行為調查。
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申訴主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刑事申訴應是屬于法律賦予的訴訟法律性質行為的范疇,所以申訴權人的范圍,應以案件的利害關系人為限。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中法定代理人的范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 還包括被代理人的養父母。 法定代理人還包括被代理人的監護人。 此外,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和團體的代表也被包括在法定代理人的范圍內。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他們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的保護義務,并代表被代理人進行訴訟。
2、一) 律師;(二) 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3、訴訟代理人范圍有:(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4、法律分析: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害人的監護人和親友。刑事訴訟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進行活動。
訴訟代理的類型具體有哪些
訴訟代理的類型具體有法定的訴訟代理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以及指定的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是需要律師進行辯護的,當事人可以自己辯護,也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辯護,還可以找指定的人為自己辯護。 訴訟代理的類型具體有哪些 法定訴訟代理人。指依照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能力的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
刑事代理的種類:(1)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即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代理;(2)自訴案件自訴人的代理,即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3)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按性質和代理內容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情況下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他們通常是被法律賦予代理權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等。法定代理人具有與當事人相同的法律地位,有權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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