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知識:執行程序
- 2、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講義:民訴執行中止和終結
- 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于執行期限,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 4、2020法考備考考點【民事訴訟法】執行主體的變更及追加
- 5、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中什么是執行和解
- 6、2020法考備考考點【民事訴訟法】參與分配
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知識:執行程序
1、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執行程序啟動的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二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至于二者的適用關系,務必參見《執行問題規定》第19條。
3、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民事執行規定》第104條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4、司考卷三主要測試法律實務能力,涵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賠償法。考生需深入理解法律基本理論、規定、程序規則及實踐操作。在民事訴訟法部分,考試內容包括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管轄、當事人、證據、審理及執行程序。
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講義:民訴執行中止和終結
1、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2、提級執行或者指令執行: 203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3、⑵特別程序沒有原告,其程序的發動,除選民資格案件由起訴人起訴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請人提出申請。⑶特別程序案件中均沒有被告,因而不存在反訴、調解等問題,也不存在與被告相關的其他訴訟程序。⑷特別程序的審判組織除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外,其他案件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4、把握概念中的關鍵詞!裁定的概念(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經濟案件或民事執行的過程中,對于所發生的程序問題所作出的認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于執行期限,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詳解:《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因此,A項錯誤。該法第239條第1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因此,B項正確,C項錯誤。
詳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原則上是2年,可中止、中斷。因此,選項B不正確。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具有確定性和給付性的特點是民事訴訟的基本法理,故選項C正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149條、第176條規定的限制。因此B項正確。訴訟文書的在途期間不包括在期問內。但是應當注意,法律規定的在途期間不計算在內的期間,只是指訴訟文書的在途期間,而不包括當事人為進行訴訟行為而旅行的在途期間。因此C項錯誤。
【答案】:A ①我國民事一審普通程序、二審程序及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均可以延長;《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期限規定的限制。因此A選項的說法正確。②指定期間為可變期間,但法定期間分為可變期間和不可變期間,如民事訴訟的審結期限為法定期間,但也為可變期間。
2020法考備考考點【民事訴訟法】執行主體的變更及追加
執行主體的變更及追加,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由于出現法定情況,債權人的權利應由其他主體享有,或者債務人的義務應當由其他主體履行,人民法院可以變更、追加相關主體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中各種基礎制度的發生條件和法律效果。(2)執行程序與普通訴訟程序、再審等救濟程序的關聯。(3)執行程序中與民事實體法相關制度的關系,如執行和解在民法上具有的合同效力,執行措施中以物抵債與物權法中物權變動模式的關聯,等等。
【考點】反訴 【答案】BC。解析:反訴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訴。《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屬于基本法,僅次于根本法憲法。B項錯誤,不當選。從民事訴訟法的內容來看,它規定的主要是程序問題,因此它屬于程序法。C項正確,當選。
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中什么是執行和解
執行和解是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考點,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并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后,結束執行程序的行為。執行和解協議的要求(1)時間:執行中。(2)主體:雙方當事人。注意:執行中法院不得進行調解。(3)方式:自行達成。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法律分析:可以達成執行和解,執行和解,指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結束執行程序的活動。和解的內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棄一部分或全部權利,也可以是一方滿足另一方的要求,還可以是雙方都作一些讓步。
2020法考備考考點【民事訴訟法】參與分配
1、一)參與分配適用條件 (1)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權。(2)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非法人。(3)有多個申請人對同一被申請人享有債權。(4)申請人必須取得生效的執行根據,起訴后尚未獲得生效判決的債權人不具備參與分配的資格。
2、【考點】反訴 【答案】BC。解析:反訴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訴。《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3、法考主觀題時間分配技巧:答題速度優先、最好不要先翻法條、讀題注意技巧、答題要簡潔。法考主觀題考試具體考查科目為:法治思想、法理學、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法考主觀題考試設置選作題的、應試人員可選擇其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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