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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房產傭金費用是多少?
一、法院拍賣房產傭金費用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 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規定,在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作為委托人的人民法院不再支付傭金,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采取公開 招標 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托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二、民事執行中拍賣流拍的處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 債權人 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 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在民事 訴訟 活動當中,法院經常會進行房屋的拍賣,房屋拍賣并不是無償進行的,他法院會收取一定的傭金,具體的傭金費用是需要按照拍賣的成交價格的相應比例來進行收取的,比如說在200萬元以下的話法院所收取的費用就不能夠超過5%。
[img]房產拍賣費用一般是多少
一般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 *** 和設區的市的人民 *** 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對拍賣業按照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
最新法院拍賣房產稅費是怎樣的
法院拍賣的房產過戶費用一般都是由買家交付的,拍賣的房產除了過戶的手續與普通的房產交易有所差別以外,稅費方面都是一樣的。
拍賣的房產產權沒有滿五年的,費用有個人所得稅是房屋拍賣價格的1%;土地稅是房屋拍賣價格的1%,稅是房屋拍賣價格的5.5%;契稅是房屋拍賣價1%至3%之間,具體的比例由房屋的建筑面積而定;房屋交易費是面積乘以6元每平米單價;房屋評估費是房屋拍賣價的0.5%;登記費是80元。
擴展資料
房地產拍賣競買人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房地產拍賣標的的競買人,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房地產竟買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需遵循有關規定辦理。
(3)、對于集體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住房屋的競買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具備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人;非居住房屋競買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超過此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拍賣
司法拍賣房產評估費收取標準
法律分析:評估費的收費標準是:1)100萬以下是千分之5。(2)100萬以上 100萬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三走(例如150萬的房子 評估費100萬乘0.5%+50萬乘0.3%)從司法實踐以及《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關于“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規定來看,應該由申請人預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拍賣房產評估費收取標準
每宗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評估機構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計收評估費;清產核資中的土地價格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因征用拆遷對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的,按補償價款金額的1-1.5%向征用拆遷單位收取評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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