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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條例的全文
1、《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2、行政執法機關在決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需指定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負責核實情況,并提出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審批應在3日內完成,決定批準的,應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需記錄不予批準的理由。
3、第一條 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4、刑事案件移交程序: 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 檢察院審查 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移交到法院。
5、第二條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接受,及時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并檢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書,載明移送機關名稱、行政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辦人及聯系電話等。
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二條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明確了對案件受理材料的審查與處理原則。當法院、檢察機關及公安機關收到報案、控告、舉報以及自首材料時,應根據職責權限,迅速對其內容進行審核。
2、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接收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后,需迅速進行審查。若經審查發現存在犯罪事實且需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立即立案;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無需追究刑事責任時,則不予立案,并需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4、刑事訴訟法是一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基本法律之一。作用是從程序上保證刑事實體法的實施。
刑訴法釋放條件有哪些?
1、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款釋放的規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予以釋放;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予以釋放;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辦理取保候審,并予以釋放。
2、法律分析:新刑訴法關于釋放的法律依據的主要內容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3、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 一審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釋放。
4、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5、如果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則是公安機關需要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至人民檢察院。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拘留是7天,但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最長可以延長到37天。如果在拘留期間發現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會提請檢察院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是什么?
四百五十22條本法施行10月1日,1997年上市的內應是一個常設委員會出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充規定和決定已納入本法或者已不適用,執行本日期法律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第一百六十條 :【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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