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發生交通事故后期怎么談判,以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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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后如何調解?
一、車禍后如何調解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的權利。 2、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 交通事故認定書 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當時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4、 交通事故 賠償爭議調解的具體步驟: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 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 人身損害 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5、制定 交通事故調解 書。結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6、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原因。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調解終結。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二、怎么防止當事人不履行交通事故調解書 為防賠償權利人遭遇調解協議不履行情形,對于在公安交警機關達成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 強制執行 的效力,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或是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依法院的確認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公證: 公證申請需肇事方及受害方的 身份證 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肇事駕駛員的駕照、車輛所有權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 交通肇事 的責任劃分認定書;雙方就賠償內容達成一致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為處理交通事故花費的 醫療費 、交通費、誤工費、 喪葬費 等費用的票據證明;以及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件或證明材料。 2、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 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經交警部門確認后,當事人擔心對方反悔或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交警部門可告知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該類司法確認案件適用就近便利原則, 當事人直接到事故發生地所屬轄區的人民法庭辦理。經審查協議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情形的,法院可依法作出確認,并及時制作民事調解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對請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案件收費50元。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經過司法確認后,賠償義務人拒不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 合同的效力 。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所以進行交通事故調解最好有專業的 交通事故律師 介入,幫助你進行有效的談判,最大限度地達成最有利于自己的調解書,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img]被車撞了怎么談判賠償問題
1、不要隨便簽署交通事故賠償協議
發生交通事故后,有的當事人不了解案件審理程序,擔心打官司麻煩,時間長,為了息事寧人,與肇事方了簽訂賠償協議。律師根據多年辦案經驗提醒您:如果您不了解案件賠償程序,草率簽訂協議,會嚴重侵害您的權益,以致賠償數額較低,事后不能再行主張。
2、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治療
發生交通事故后,特別是受害人被送到醫院后,因肇事者不愿支付醫療費,受害人家屬延誤治療,以等待肇事者支付醫療費再治療。對于這種情況,我們建議家屬及時治療,先行墊付醫療費,事后及時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掌握對方信息
交通事故發生后,要及時掌握對方信息(包括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等信息,對于外地車輛,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保障權利能力得到主張,判決能夠得到履行。
4、理賠中不要將任何原件交給對方
對于事故發生后,在和對方協商的過程中,尤其是對方要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切勿將有關醫療憑證及診斷時醫院拍攝的片子,交警部門的認定書的原件交給對方。在我們代理案件的過程中,多次發生過這樣的事情,受害人所有的證據都讓肇事方拿給保險公司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或賠償數額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保險公司又拒絕將有關證據退還。受害人手中因沒有察塌宴證據或證據不全時,會給起訴造成重大障礙,甚至不能立案。
5、切勿自行委托傷殘鑒定
對于有骨折或重大傷害的當事人,切勿自行委托傷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有需要請聯系本律師團隊,我們有較好的司法鑒定合作單位,會滿足您的最大需要。
被車撞了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敗銀的費用計算,憑護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1歲減速1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撫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10、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衫鉛出差住宿標準計悖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交通事故談判技巧有什么
一、 交通事故 談判技巧有什么? 1、談判時機: 此類案件最終的賠償結果是雙方通過協商達成。據此,該類型案件談判階段是關鍵,貫穿與整個案件的始末。本 律師 認為, 賠償金 額的談判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交警部門出具《 交通事故認定書 》前,雙方應積極協商,該階段協商達成一致后,對任何一方均有利。換而言之,該階段對此類案件至關重要。第二階段,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后,雙方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2、談判專業性 談判是一門藝術,應由專業人士辦理。但現實中,本律師發現,很多當事人根據網上公布的 人身損害賠償 方式和數額,初步計算出賠償金額后,認為有能力做此工作。然事實上,網上公布的內容,并不是與每個案件都一一對應,而且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這就需要專業人事去分析,研究談判的策略和方案。2013年,本律師參與一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談判。在雙方談判過程中,受害方選出村里“能說會道”人作為代表,而侵權方委托的是專業律師。起初兩天,雙方經過兩輪談判,侵權方表示愿意賠償人民幣35萬元,但受害方認為兩天對方就能賠償如此之多,應該還會增加賠償額,故始終不改談判策略。孰知第三天,侵權方根據談判中知悉的受害人的實際情況,突然改變了談判策略,僅賠付人民幣30萬元,且態度堅決。受害方代表一下不知所措,反復哀求,但無濟于事。最后,受害方僅得到了人民幣30萬元。由此可見,談判是經驗、技巧、心里素質等多方面的融合,是一門綜合技能,非所謂的“能說會道”人輕易做到的。 3、談判結果 雙方談判協商達成一致后,受害方應在出具諒解書前,一次性取得全部賠償款。這是因為現實中,受害方允許侵權方分期付款的案件,經常出現侵權方遲延付款現象,導致受害方另行提起 訴訟 ,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 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 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在近幾年,隨著道路上的車輛日益增加,那么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大大提高了不少,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雙方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事故的責任方,并且也要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賠償的具體金額,如果對賠償金額有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如何跟對方談判
首先由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由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額部門,再由對方根據責任認定情況賠償。保險公司及對方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造成傷殘的經傷殘鑒定后根據殘級確定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 *** 或者 *** 品嫌疑的;(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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