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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量刑過重上訴請求怎么寫(一審量刑過重上訴請求)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4月27日 08:43:27910

一審量刑過重上訴請求怎么寫(一審量刑過重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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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罪刑事上訴狀量刑過重的具體范文是怎樣的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

刑事上訴狀的基本格式

上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則不列被上訴人)

(姓名等基本情況)

上訴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釋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收到裁判文書的時間,宜寫在此處--華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1]

上訴請求:(具體的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img]

刑事上訴狀

訴狀是指一方當事人為維護或者實現自身的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種訴訟請求,并陳訴有關事實和理由,或者另一方當事人針對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提出抗辯的法律文書。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刑事上訴狀,歡迎大家分享。

刑事上訴狀 篇1

上訴人:吳xx,男。20XX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訴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特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消X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依法宣告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以融資為誘餌,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這一認定既沒有證據證實,也與事實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點:300萬元的性質

本案中上訴人確實收到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代表XX公司匯入的300萬元,但XX公司為什么要匯這300萬元?這300萬元的性質是什么?這是本案的焦點,也是本案上訴人罪與非罪的關鍵。

1、300萬元是XX公司交付的履行買賣合同的約定保證金

20XX年初上訴人與XX公司的代表XXX認識,XXX稱XX公司可以生產菜仔油出口,考慮到歐美市場開始出現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趨勢(菜仔油可作為生產生物柴油原料),上訴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訴人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國的代表)與XXX代表的XX公司進行洽談,20XX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經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XX公司董事長XXX先生簽訂了買賣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合同約定,一萬噸菜仔油交易金額為580萬美元,買方新加坡AP公司申請買方銀行開具信用證作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條),賣方XX公司申請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如XX公司違約,買方有權占有此保證金(合同第15條)。但在合同履行時,XX公司稱沒有能力讓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并邀請上訴人到蚌埠協商,20XX年4月10日前后,上訴人在蚌埠和赴鳳陽的途中與XX公司的董事長XXX、總經理XXX商談達成變更協議:XX公司申請賣方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的條款變更為XX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額8%的保證金。20XX年4月13日,買方按約申請新加坡發展銀行(DBS)開具了以XX公司為受益人的金額為580萬美元的信用證。并應XX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農業銀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XX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隨后,經上訴人代表買方催促XX公司董事長XXX代表XX公司于20XX年6月1日將RMB300萬元履約保證金(按約定的580萬美元的8%計算,仍欠約RMB70萬未付,XXX說公司只有這么多了)匯給上訴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訴人代收并用于該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萬元的真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2006年8月16日上訴人的《詢問筆錄》、2006年10月31日XXX的《詢問筆錄》、2007年3月20日徐寧海的《詢問筆錄》、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詢問筆錄》、2006年9月27日徐寧海的《事情經過說明》、《證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RN》等證據可以證明。

2、根據生活經驗、邏輯推理從事實發生的時間順序上也可以推定300萬元的性質

一審判決中查明:20XX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XX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20XX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約申請新加坡發展銀行(DBS)開具了以XX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20XX年4月27日應XX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XX年6月1日,XX公司的代表按約將RMB300萬元履約保證金匯給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XX年8月18日,XX公司和上訴人代表的銀聯萬國(天津)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有關融資合作的《合作協議書》。

從這些事實發生的時間順序上可以推定XX公司匯錢只能是履行與新加坡AP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的約定義務,而不可能是為二個多月后才簽訂融資合作協議的(預)付款(二個月多后才簽的該協議也沒有此付款條款),并且XX公司對XXX、秦新、徐寧海等多名長期為其融資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諾成功后才支付報酬,融資不成功不給一分錢,為什么會對上訴人更加青睞,上訴人與XXX認識不到2個月,只見過2面,上訴人說先給我300萬元,我為XX公司融資,XXX就信、就給?這太違背了正常的生活經驗和邏輯,XXX可是闖蕩商海多年的企業家,閱人無數,只有騙人的沒有被騙的。

另外,假如300萬是給融資的預付款,為什么XX公司會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資的前期費用也不用傾其所有付這么多,作為融資報酬等融資成功了再給也不遲。從這一點上也可以推定300萬不可能是融資預付款。

(二)有關本案的其他事實

1、關于信用證打包貸款

在上述買賣合同洽談、簽訂、履行期間,XXX、XXX他提出賣方希望利用信用證打包貸款,AP公司和上訴人認為這雖不是買方的義務,但是賣方的權利,且打包貸款可以增加XX公司的流動資金,有利于保障雙方買賣合同的履行,故樂觀其成,并愿意提供盡可能的幫助。但因XX公司在蚌埠市農業銀行已有18800萬貸款且有3000萬逾期貸款的不良信用記錄和農行對信用證的裝、卸港條款認識有差異故農行沒有同意打包放貸。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先提出用信用證為XX公司貸款與事實不符,畢竟是XXX先主動找上訴人提出的。

2、關于買賣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為了預防風險和保障最低利潤,AP公司在一時還未能在國際市場找到更好買家的情況下和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一萬噸菜仔油合同金額595萬美元的買賣合同,也是基于同樣的考慮,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又與武漢新漢口商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萬噸菜仔油合同金額607萬美元的買賣合同。一審判決認為簽訂上述合同是“為了獲得外方開具的信用證,并避免出現貨物真出口的情況發生”的判斷沒有事實根據,也不合貿易和銀行慣例。因為銀行為客戶開具信用證只根據客戶的買賣合同和信用,客戶買的貨是否有下家概所不問。簽訂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預防風險和保障最低利潤(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價),這也證明了XX公司與AP公司買賣合同的真實和能履行的事實(如果是不真實的,何必再簽后面的合同來轉移風險)。

3、關于XX公司的承諾書

因為XX公司不能在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貨,XX公司于20XX年8月18日承諾不經AP公司同意,不得交付貨物,這可視為XX公司就雙方原買賣合同的交貨時間進行變更發出的要約。

4、關于300萬匯入上訴人銀行卡及其支配

(1)因為外匯管理制度,無法換匯、匯出。

(2)新加坡AP公司考慮其業務在中國境內需要成本支出授權上訴人代收和支配,等合同(包括買進、賣出)履行完畢后,再進行結算(見Lam Kwong Hee的證明《TO WHOM IT MAY CONCERN》)。

(3)XXX、XXX認為上訴人具有代理權(或表見代理權),匯給他視同匯給新加坡AP公司(見2007年3月20日徐寧海《詢問筆錄》第5頁,XXX告訴上訴人:“只有300萬,你拿回去,在公司交差了”)。

5、關于融資合作協議

XX公司為了融資之目的,于20XX年8月18日與上訴人代表的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聯萬國公司)簽訂有關融資的《合作協議書》,從內容和性質來看上述協議應視為是居間合同,只要XXX公司提供有可能對XX公司的投資、借貸的信息和機會就是在履行協議,而XX公司在融資成功前并不支付任何對價。為幫助XX公司融資,此后銀聯萬國公司及上訴人進行了包括同中國合眾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磋商、介紹等工作,這也是銀聯萬國及上訴人在積極地幫助XX公司融資的表現。但因XX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融資雙方的條件不能合意而沒有成功(幾年來XX公司曾經委托XXX、秦新、徐寧海等多人為其融資但沒有一人一次成功,也沒有給付他們一分錢融資費用或報酬,可見融資之難和XXX之精明)。這些有關融資合作事宜與本案無關,一審判決中“以融資為誘餌”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6、關于上訴人在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的身份

上訴人案發時是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業務的副總經理,并非一審判決認為的“自稱”,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財務副總經理白莉紅、公司員工劉學品、酒智琳等證人證言均可以證實。因企業管理不規范,沒有任命或聘用書面材料,在民營企業中常見,但這不能排除上訴人是其副總經理的事實。一審判決只采信對控方有利的證據而對辨方有利的證據視而不見有失公正。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本案在立案、刑拘、逮捕等偵查階段及蚌埠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蚌公經訴字[2006]010號)均認為上訴人涉嫌合同詐騙,但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蚌檢刑訴[2007]20號)指控上訴人“以虛假出口的方法,簽訂不能實現的購銷合同、融資合作協議,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犯詐騙罪,是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假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客觀方面的表現是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自愿地交出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XX公司按約定將300萬元匯入上訴人(受AP公司委托代收)卡上,是履行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上訴人沒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XX公司也不是因受騙而認識錯誤交出財物。一審判決上訴人犯詐騙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退一萬步,假設上訴人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也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起訴書》也是這樣指控上訴人的(“以虛假出口的方法,簽訂不能實現的購銷合同、融資合作協議,騙取他人財物”),因而只能適用《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而不能適用《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在構成上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前者系從修訂前刑法中詐騙罪分解而來,二者的不同在于合同詐騙罪是利用合同,即以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為手段,騙取他人財物;詐騙罪則未對手段進行限定,只要行為人采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均構成詐騙罪。因此,當某行為外觀上既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又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時,應當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適用合同詐騙罪,而不能適用詐騙罪。

(三)上訴人也不存在《刑法》第224條所列舉的五種情形,在本案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主觀方面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方面沒有“采用虛假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故也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三、一審判決證據與證明采信不當

(一)證據方面的問題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偵查人員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本案作為主要證據使用的證人詢問筆錄均沒有偵查人員簽名,其作為證據的合法性是有疑問的,依法應當不予采信。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1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本案所有證人都沒有出庭作證接受質詢,其證言沒有證據效力。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只有遇緊急情況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證進行搜查,否則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但本案并非緊急情況下,偵查人員在2006年8月7日進行搜查時沒有出示搜查證(也沒有在案卷中發現有補辦的手續),其非法搜查得到的物品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當排除。

(二)、關于刑事證明責任

刑事證明責任應當在公訴方,且證明標準必須達到《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一)項“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規定,即“確定無疑”、“排除合理懷疑”、“建立內心確信”。

1、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以融資為誘餌,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可是上訴人如何“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就“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提供”了什么“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什么是“實質性工作”?“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與“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之間有什么因果關系?是“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在先,“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在后,還是相反?等判案理由及邏輯推理,一審判決卻付之闕如。這樣定罪,何至于武斷!

2、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和其辯護人“關于300萬元是XX公司與AP公司所簽合同的執行保證金,與融資沒有關系的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信”,也沒有釋明其令人信服的判斷理由。退一步說,即使辯方提出的`此辯解、辯護意見不能得到法庭采信,但其“合理懷疑”的可能性也并沒有被控方提出能證實的證據排除。因此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上訴人無罪。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宣告上訴人無罪。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xx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

刑事上訴狀 篇2

上訴人: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蘇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

對于判決書所述事實和定罪部分,上訴人并無爭議。但是對于量刑部分,上訴人認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盜走被害人現金后,在不到四個小時的時間內,上訴人便主動攜帶所盜全部贓款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訴人的該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因全部贓款及時由公安機關發還給了被害人,對被害人生活影響不大,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依據罪行相適應原則,上訴人所犯罪行應為輕罪,故不應當對上訴人判得這么重。

3、上訴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來講對社會危害不大。且上訴人一貫表現較好,上訴人在蘇仙賓館任保安期間,還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務工單位的通報表揚,故不應該判這么重。

4、上訴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5、上訴人在看守所積極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現。

上訴人年紀尚輕,從農村到城市務工時間不長,只是因一時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憤不大,犯罪之后積極改造,痛悔前非,對上訴人予以輕判不致造成嚴重后果,但是卻能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這些都是可以給上訴人輕判的理由,但是原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均沒認定,判處上訴人三年徒刑,這是不符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也不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訴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給我以寬大處理。

此致

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上訴狀 篇3

上訴人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號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上訴狀 篇4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姓名及罪名)一案,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裁定)書,現因不服該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寫明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銷原裁判,或者要求變更原審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認定事實方面;

2、適用法律方面;

3、訴訟程序方面。

此致

_______________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刑事上訴狀 篇5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高中文化,xx縣xx廠職工,原住xx省xx縣xx鎮xx村x號,現羈押于xx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死緩。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對上訴人自首情節未加認定于法不合。

上訴人被公安機關詢問,僅僅是因為上訴人在案前與被害人有聯系,公安機關只是把上訴人叫去詢問一些情況,并未掌握上訴人的犯罪罪行。上訴人在被詢問時當即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動交出劫得的手機、現金等物。此種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應以自首論。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因身上攜帶有贓物,無法抵賴而被迫交代罪行,與事實不符。公安機關不可能對詢問對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訴人主動供述罪行,公安機關怎么可能知道上訴人隨身攜帶有贓款贓物了否定自首情節的存在,與事實不符,與法不合。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啞鈴壓住被害人頸部,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斷上訴人手段兇殘,后果嚴重,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上述認定無充分證據證實,完全不符案件事實。

上訴人將啞鈴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蘇醒過來時啞鈴落地的聲音可以提個醒,并沒想過用啞鈴去壓死被害人。上訴人倘若希望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必用啞鈴去壓脖子,用啞鈴砸豈不更加省事?上訴人從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啞鈴擺放的部位也不是判決書所認定的被害人頸部,現場勘驗筆錄明確記載“頭附近有1只7公斤重的啞鈴”,并沒有證據表明死者頸部壓有啞鈴,由此推斷上訴人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顯然錯誤,“手段兇殘,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的結論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從犯罪情節、罪后表現、主觀惡性來看,上訴人并非非殺不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懇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撤銷原判,依法對上訴人改判死緩,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季xx

20xx年xx月x日

刑事上訴狀 篇6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答辯人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現依法提出答辯狀如下:

第一、答辯人不屬于刑事侵權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______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

1、答辯人與被害人______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經過法醫 鑒定 ,受害人______的死亡,系墜樓而導致。無論是______系被他人推下樓導致墜樓死亡(他殺),還是企圖逃離他人的監視因為意外而墜樓死亡(意外),甚至系不甘受到人身限制而自殺從而導致墜樓死亡(自殺),都與______沒有必然聯系。

如果是第一種原因導致,那么殺害受害人______的兇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第二種原因,則不構成刑事犯罪,監視、限制______人身自由的傳銷組織 領導 人______、______及其指使的監視人員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第三種原因導致,則傳銷組織 領導 人______、______及其指使的監視人員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而一方面公安機關沒有查明導致受害人______墜樓死亡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證明答辯人______將受害人______系傳銷組織 領導 人,更不能證明答辯人______監視或限制受害人______人身自由,毫無疑問______的死亡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2、答辯人發展被害人______進入傳銷組織,不構成刑事侵權行為。

答辯人_____ _發 展受害人______為傳銷組織下線,一方面是受到______和______共同的同學______的強迫并 提供 電話號碼,另一方面______在 迎接_ _____到______時受到______、______指派人員跟隨監視,而且______僅僅發展了一名下線,毫無疑問不構成情節嚴重,也就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所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既然在______年案發時答辯人______不構成犯罪,那么無論答辯人是否構成 2009 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組織、 領導 傳銷活動罪,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______都不構成刑事犯罪,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來自于真兇______、______限制被害人______的非法行為,與答辯人的行為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

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自然不應當由答辯人賠償。真兇______一方面強迫答辯人將同學______騙到______,另一方面指使他人監視受害人______甚至限制______的人身自由,導致______不幸墜樓死亡的責任,應當由真兇______、______依法承擔。僅僅因為______被真兇______的強迫下打出一個電話,就要求同為受害人的答辯人______承擔組織 領導 傳銷活動罪的刑事責任和受害人______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毫無疑問不僅對弱女子______不公平,也對受害人______不公道。其直接的結果就是,答辯人承擔著真兇的法律責任,真兇卻因為種種原因而逍遙法外。

第三、答辯人對受害人的死亡負有道義上的責任,愿意做出相應的補償。

答辯人______與受害人______系同學關系,答辯人在兩人共同同學(班長)______的強迫下,根據______ 提供 的電話號碼,按照______安排,將受害人______騙到______并帶入______為首的傳銷組織。雖然答辯人對受害人______的死亡不負有法律上的直接責任和必然責任,但是畢竟答辯人也存在道義上的過錯。所以,答辯人______愿意對原告人的損失作出力所能及的補償。同時,答辯人______也愿意配合司法機關,將真兇______、______繩之以法,以告慰同學______的在天之靈,還受害人一個公道,還社會一個公平,還自己一個清白。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______萬元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原告人要求答辯人承擔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精神 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計_______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 精神 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 精神 撫慰金應當被駁回。此外,原告人沒有提出明細的費用清單和相應的數額依據,其具體數額難以確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本著解決社會矛盾并撫慰原告人的原則出發,答辯人愿意承擔一定的道義責任,盡自己的努力作出相應的補償。答辯人再一次呼吁司法機關,注意到是逍遙法外的真兇制造了今天的悲劇,希望能夠將其捉拿歸案。同時,答辯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彌補自己給原告人造成的損失,并支持原告人向有關部門請求緝拿真兇、懲辦兇手、討還血債。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的上訴狀

上訴人:趙XX,男,漢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xx市人,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xx市xx區xxx鄉導語:上訴狀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下面是我收集的關于刑事的上訴狀范文,歡迎參考。

關于刑事的上訴狀范文(一)

xXX號,現在押。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xx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x1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認為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系初犯,沒有前科。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之前科。且上訴人從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則,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2、上訴人趙XX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歸案筆錄顯示,趙XX歸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的電話后,兩次積極主動地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并對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回憶,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聽從公安機關的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上訴人趙XX歸案后主動要求對本案受害人的家屬作出賠償,愿意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目前,雖然上訴人趙XX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在上訴人家屬及肇事車主的努力下,已經對事故中的死者彭xxx及16名傷者中的15名傷者先行進行了民事賠付,僅有傷者尹XX因鎖骨骨折需在4個月復查期之后主張賠償而尚未進行民事賠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大公、交二認字(2010)第102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殷XX所駕駛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發生事故時的速度為77KM/h,在限速為40 KM/h的事故發生路段而言,超速達到92.50%,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駕駛員殷XX的嚴重超速行為遇到被告人趙XX的實線超車行為,才導致了致人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三、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考慮量刑。

2、結合本案事實及根據上訴人趙xx的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趙xx適用緩刑。

(1)上訴人趙xx除具備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外,還存在困難重重的家庭困難。趙清松20xx年離婚,帶著一個9歲的女兒,家中還有沒有勞動能力的將近70歲的老母親。這樣一個特殊的三口之家,趙xx是唯一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這個家庭需要上訴人趙xx去支撐。

(2)上訴人趙xx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和愿意積極賠付相關民事損失的悔罪表現,充分考慮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給予上訴人趙xx從寬處罰。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10月8日

關于刑事的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唐XX,男,XXXX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90219671004539X,漢族,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人,小X文化,農民,現住遂寧市安居區會龍鎮接官廳村。

上訴人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收到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2013)安居刑初字第83號刑事判決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居刑初字第83號刑事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原判決事實不清。

原判決認定XX建筑有限公司與安居區會龍鎮趙XX等九戶村民簽訂了建房協議的事實是錯誤的。

事實上,與趙XX等人簽訂協議是吳X與王X,該協議并經公證。

原判決認定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進場施工的'事實也是錯誤的。

吳X等人組織人員非法進行建筑活動的時間是2012年6月中旬。

3、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制止違法行為的動機還是錯誤的。

原判決認定“被告人唐XX為達到敲詐XX建筑公司的目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事實上,濤場公司是否存在都是一個疑問。吳X等人作為自然人,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隨隨便便找了一家建筑公司掛在自己的頭上,生拉硬扯地“掛靠”,非發雕刻、使用公司印章,未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實施建筑活動,并侵犯上訴人及上訴人所在集體土地使用權,上訴人對吳X等人的這些行為進行制止,竟然成了犯罪動機,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4、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阻擾公司正常施工更是錯上加錯。

首先,施工是吳X等人,XX建筑公司是吳X等人冒用的,項目部是非法設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施工是非法的,這一連串行為都被原審法院認定為正常的,讓人也是覺得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嚴重錯誤,除上述以外,建立在此基礎上的錯誤還很多,認定吳X等受影響的施工時間錯誤、直接損失錯誤等等。

原判決證據不足。

原判決采用的(2)號證據——即《受案登記表》和(5)號證據——《到案經過》,足以證明吳X等人對上訴人故意陷害。

號證據表明:“2012年6月18日吳X報警:其在會龍鎮保山街上趙XX等九家建房,以唐XX為首的人組織村民以阻礙施工的方式敲詐了自己12000元,請查處。”這能證明如下事實:一、吳X報案時間是2012年6月18日;二、建房是吳X等人;三、給錢是吳X本人。

號證據表明:“2012年6月18日吳X來報案稱:以唐XX為首的人組織當地村民敲詐了1.2萬元錢。經初查,我所發現該事實發生,同日立案,并將嫌疑人傳喚到派出所。”這能證明如下事實:一、吳X報案時間是2012年6月18日;二、本案立案時間是2012年6月18日。

其他證據證明:吳X支付款項的時間是2012年6月21日。三天之后發生的事,提前三天報案,除了故意陷害,怎么解釋這一邏輯上的不可能?!其他證據還能證明:上訴人第一次被傳喚的時間是2012年7月19日,而不是6月18日。即然受害人吳X報案稱自己是建房人,自己被上訴人敲詐了1.2萬元,后來怎么成了建房的是XX公司,受害的也是該公司呢?

原判決沒有闡述系列書證內容。

原判決書所列的(1)號證據書證(其中還包括公證文書),該證據明確表明實施房地產開發行為的是吳X、王X,與XX建筑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這一重要事實,原判決竟然不作任何闡述。

(3)號證據——《立案決定書》與(5)號證據——《到案經過》自相矛盾。

號證據稱立案時間是2012年7月19日,(5)號證據稱立案時間是吳X報案的當日———即2012年6月18日。

原判決對(6)號證據內容不僅闡述不清,且該證據直接證明吳X等人對上訴人進行陷害。

趙XX出具收條的時間是2012年6月21日,將錢給上訴人的時間是2012年6月23日,這足以證明吳X于2012年6月18日報案是陷害上訴人,而且還涉及偵查人員([5]號證據足以證明)。B、趙XX從“濤陽建筑公司”領出的錢,該不該算在“XX建筑公司”頭上,趙XX是合伙建房戶,顯然不會連“XX”與“濤陽”都分不清。C、趙XX給上訴人領款,直接寫明是為上訴人領取“保護費”,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原判決采用的證據所證明的內容與認定的事實自相矛盾。

號證據————證人吳X證言,吳X報案稱:“我承建的保山花園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多次被人阻撓……”該證據明確證明房屋開發是吳X個人,而原審法院卻認定從事房屋開發的是XX建筑有限公司。還有,成立房地產開發項目部的只能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而不是建筑企業,這是常識,XX建筑有限公司竟然成立了一個“保山花園項目部”,還雕刻了公章,只能證明,這個項目部是非法設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

證人王X涉嫌構成偽證罪。

號證據————證人王X證言,其稱“修房子的手續是有的,我們隨時都可以出示”時至開庭之時,都沒有出示建筑工程所必須取得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證人鄧子平涉嫌構成偽證罪。

號證據——證人鄧子平證言,其稱“我們公司在2011年6月與會龍鎮9戶人達成協議幫助他們聯合建房。2012年6月我們剛開工就遇到當地的唐XX帶起當地的群眾到工地上來阻撓我們施工,我們公司的經理吳X,現場負責人王海X和我就找到唐XX把他和當地的村干部李書記一起叫到遂寧一個茶樓協商……”首先,鄧子平證明首次施工時間是2012年6月,與吳X報案稱的2012年5月16日相矛盾;其次,鄧子平稱公司在2011年6月與會龍鎮9戶人達成協議幫助他們聯合建房,與公證文件證明的“與九戶人簽訂聯合建房是吳X與王海X”相矛盾;再者,吳X報案時稱自己是農民,竟然被他“封”了一個經理干干,咄咄怪事!更有甚者,其稱“6月22日,我們到會龍唐XX叫趙XX拿錢我們就把錢給了趙XX”,但吳X報案的時間卻是“6月18日”,也就是說,吳X提前4天就報案了,而且會龍派出所也提前4天將案立了,還認為“敲詐勒索的事實已經發生”,現在的科X幻想也只停留在“時光倒流”層面上,吳X等人竟然搞出一個“時光加速”事件,說不定能撈一個“諾貝爾物理X獎”呢!想所別人所不能想之事,至少得到了遂寧市安居區公、檢、法的認可,也算為安居人爭了光吧!

證人魏銀光涉嫌構成偽證罪。

號證據——證人魏銀光證言,其稱“我是保山花園工程工地工程技術人員,我們公司交來的工程技術人員表上的錢是我們公司財務負責做表,經我審核發后簽字,再經公司經理簽字發放。2012年保山花園待工5、6、7月份管理人員工資合計表是我統計出來的,機械租賃合同是由公司經理負責簽訂的,錢是我審訂發放的,這些技術人員工人,民工工資及名冊、機械租賃合同全都是真實的。”這段證言前后矛盾不說,既然魏銀光自稱是“工程技術人員”,怎么做起財會人員該做的事?這只有兩種可能,要么公司是Y的,要么他說謊。不論哪一種可能,他均涉嫌偽證罪。

鑒定結論不屬于刑事訴訟證據。

號證據——即鑒定結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二款(六)項的規定,鑒定意見才能作為刑事訴訟證據,況且,該結論就是根據吳X等人的自我統計,根本就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反而有足夠證據證明吳X等相關人員構成非法經營罪、誣告陷害罪、偽證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根據上述理由提出上訴,希望判準上訴請求。

此致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

關于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你了解多少?量刑過重的刑事上訴狀怎么寫,請看下面我整理的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范文。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xx**人,住。

上訴人不服xx省**區人民法院()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予以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涉案數額(6000元)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項:“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九)項:“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本案被盜物品是蘋果筆記本電腦,屬于高檔消費品,價格變化巨大,新電腦的出售價格較高,一旦進入生活領域,其價格就急劇下降。

上訴人認為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盜物品的估價并未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進行合理、公正估價,估價過高,應予依法核減。

二、上訴人具有從輕、減輕情節

(一)全部退贓:上訴人盜竊筆記本電腦已追回退還,從這一事實來看,并未造成實際的損失,則在量刑上予考慮。

(二)系初犯,偶犯:上訴此前無犯罪記錄,也無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三)自愿認罪:上訴人自愿認罪,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具有悔罪表現,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由于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失已全部挽回,并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社會危害性較小。

(五)上訴人家屬現正積極籌集錢款,愿積極主動向法院交納罰金。

三、上訴人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盜竊“數額較大”沒有異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一)上訴人涉案金額僅屬“數額較大”

根據《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省人民檢察院、xx省公安廳關于確定我省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高法發[xxx]15號):“(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其他地區為10000元”本案上訴人的盜竊數額為6000元,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僅達到“數額較大”的盜竊罪量刑標準。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2、全部退贓、退賠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上訴人已全部退贓,且未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主觀惡性不大,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上訴人的情節不重,危害也不大,一審法院的判決量刑畸重,有違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四、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減輕量刑,并適用緩刑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于“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上訴人認為:其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二審法院在對其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二條:“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全部退贓,并愿意積極主動交納罰金;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本案上訴人存在諸多從輕減輕的情節。

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應該減輕量刑,并適用緩刑,懇請二審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2】

上訴人:XX,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xx省孝感,現羈押于四川省雙流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現已做出(xxx)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且量刑過重,故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xxx)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在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對上訴人XX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而上訴人XX作為XX的老鄉,經其邀約進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總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他對公司的經營模式、方式毫不知情。

所以說上訴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戶財物的目的無從談起。

如果說是共同犯罪的話,上訴人也沒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

2、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上訴人平時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并不參與擬定、簽訂、履行合同,也沒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事實。

(2)、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數額較大的行為無從談起。

上訴人在公司上班不到兩個月,總共領取約4000塊錢的工資收入,并無其他任何非法獲利。

上訴人作為一個農民,兩個年幼孩子的父親,經同村人XX介紹進入公司打工,是為了掙得一點辛苦錢,養活貧困的家庭。

同時由于公司有正規的營業執照,上訴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規的公司。

現在大學生畢業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訴人認為找個工作不容易。

上訴人一直都希望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來掙錢,從未想過通過欺騙等不法手段來牟取暴利。

同時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的時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僅憑上訴人第一次的口供無法認定上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

從本案來看,本案是單位犯罪,合同詐騙罪單位犯罪,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上訴人作為公司的普通員工,既不是主管人員也不是直接責任人員。

所以上訴人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朱洪濤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過重。

上訴人XX有兩個小孩,一個十三歲,一個八歲需要撫養。

上面還有年邁的父母親需要贍養,家庭十分貧困,特別是母親身患重病。

同時上訴人也有先天性心臟病,身體健康狀況不佳。

上訴人本想靠自己的雙手掙點養家糊口的生活費。

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著合法的旗子干著非法的勾當。

事情出了以后,上訴人也多次表達對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積極退贓,彌補自己的過錯,良心的不安。

四、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希望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及主觀惡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從某種程度來說,上訴人也是受害者。

望貴院能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減刑刑事上訴狀范文

您好,關于“ 減刑 上訴狀范文”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上訴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文化,無業,戶籍地址:_____市_____區_____村_____隊_____號, 身份證 號碼:_________。因本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抓獲,同時被 刑事拘留 ,同年_____月_____日被 逮捕 ,現 羈押 于_____市第_____看守所。 上訴人因涉嫌故意 搶劫罪 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區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 二審 法院撤銷 一審 判決,并查清本案事實,改判上訴人減刑或 緩刑 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沒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未充分考慮上訴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等酌定量刑情節,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應予以改判。 1、上訴人主觀惡性較少,對本案的犯罪過程沒有異議,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懲罰,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具有良好的認罪悔改表現,屬于自愿認罪。根據《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被告人認罪案件 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再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18條的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上訴人實施搶奪行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脫或反抗,并未達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程度,本案雖然從搶奪轉化成為 搶劫 ,但與本質上的搶劫截然不同,上訴人在現場并未攜帶及使用刀具,對被害人實施暴力,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明顯較低。結合上訴人系初犯,平時表現一貫良好,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記錄,只因在豬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時糊涂才觸犯法律,不是 累犯 ,通過這次犯罪上訴人已經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為達到懲罰與教 1/4頁 (定稿版) 育的目的,應給予上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3、被搶的手機已由公安機關追回并發還被害人,經鑒定價值_____元,數額標準雖然構成較大,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20條第(3)款的規定: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結合上訴人家屬已為此事與被害人溝通,希望進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不論諒解能否成功,均不影響上訴人良好的悔罪態度,同時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22條的規定: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一審判決上訴人犯搶劫罪,判處 有期徒刑 _____年,并處 罰金 人民幣_____千元,上訴人對罰金部分沒有異議,上訴人家屬愿意為自己交納罰金,并希望上訴人能夠早日回到社會,上訴人保證不再危害社會,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懇請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所犯罪行的輕重,結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上訴人適用緩刑。根據《 刑法 》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 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的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查清本案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刑或緩刑的刑事責任。 此致 _____市_____區法院 上訴人: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訴就是減刑 刑事上訴狀 范文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

關于一審量刑過重上訴請求和一審量刑過重上訴請求怎么寫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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