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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專利權的Bolar例外:專利權強制許可的例外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9條第5款規定,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一規定被稱為中國版“Bolar例外”。
擴大專利權保護范圍 新《專利法》第11 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8條允許成員,在TRIPS協議框架下,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公共健康及防止對知識產權的濫用;而其他條款則規定了對藥品提供專利保護的義務、對授予強制許可條件的限制(第31條)、專利權例外規定的范圍(第30條)等。
這樣,Bolar公司的敗訴,促使了美國藥品專利保護制度的修改,為了平衡原研藥物公司專利權時間過短以及促進仿制藥物盡快上市之間的矛盾,美國國會于1984年通過了《藥品價格競爭與專利期補償法》,又稱Hatch-Waxman法案。
內容提要: 專利法是在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利益衡量、選擇和整合以實現一種動態平衡的制度安排。它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利益平衡機制。
專利申請權轉讓的專利申請權轉讓案例
1、案例1: 1993年2月4日天津市醫藥工業技術研究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治療冠心病、心絞痛的中藥新藥“,心蘇明膠囊”發明專利,發明人為顧云、康盛世、馬惠文、張玉珠。同時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早期公開說明書。
2、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專利申請人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權的專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3、答案是可以轉讓。專利轉讓是擁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讓給他人的一種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醫藥企業利用醫藥品牌成功案例
1、在一致藥業下屬的十一家醫藥類企業中,深圳市制藥廠名列全國醫藥工業第33名,深圳市醫藥公司在全國醫藥批發企業中排在第44位。
2、美國強生美國強生自1992年進入中國,一直保持銷售額及利潤的快速增長。
3、案例 某企業上市了一個復合維生素補充產品,而當時在這一市場上,競爭已非常充分,善存、施爾康等品牌產品占據著絕大多數市場份額。 于是,該企業首先尋找現存市場的空白點。
4、眾多廠家都在生產六味地黃丸,宛西制藥生產的仲景牌六味地黃丸以“藥材好,藥才好”的訴求理念,抓住了補腎藥品的“7寸”。藥材地道,選料講究,組方合理,藥量充足,藥效持久,在六味地黃丸市場占據了重要地位。
5、哈藥營銷推廣案例 哈藥集團的成功主要得益于造應市場需求,放大經營能力,要使經營能力大于生產能力的主導思想。
6、品牌經典——白加黑 在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涌現出的一大批本土品牌、尤其是藥品品牌中,“白加黑”無疑是一個經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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