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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以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量刑標準
- 2、在校學生犯罪量刑規定
- 3、社會青年打學生如何量刑
- 4、學生打架致人輕傷怎么判刑
- 5、學生搶劫罪量刑標準
- 6、未成年學生違法處理
以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量刑標準
關于招收學生 徇私舞弊罪 的量刑的規定是: 一般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招收公務員、學生 徇私舞弊罪的 罪責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于徇私的動機。
[img]在校學生犯罪量刑規定
在校學生犯罪量刑要根據犯罪情況來定。
【法律分析】
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的只對八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十六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只是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并且不適用死刑。故意造成對方傷害的行為,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主要看傷害的程度,如果是輕微傷的,那么,不構成犯罪;如果是輕傷的,被害人和檢察院都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是重傷以上的,就需要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一、 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耙褲M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耙褲M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皩σ勒涨叭钜幎ㄗ肪啃淌仑熑蔚牟粷M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耙虿粷M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社會青年打學生如何量刑
社會青年毆打學生的,若情節嚴重,則可以按照尋釁滋事罪對其進行量刑處罰。不構成犯罪的,則應當處以相應的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學生打架致人輕傷怎么判刑
要看學生是否是成年了
未成年打架致人輕傷,法院會根據刑法的規定從輕判決,主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打架起因、認罪態度、賠償情況等多種因素進行定罪量刑。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學生搶劫罪量刑標準
學生構成搶劫罪的量刑標準為,如果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學生,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則應當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未成年學生違法處理
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于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根據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周歲不滿 18周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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