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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對綁架案件怎么處理
1、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3、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案件的犯罪構成要件
1、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分為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首先,綁架罪的客體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
2、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
刑法修正案九關于綁架罪第二款無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第239條第2款關于無期徒刑修改后的條文是: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綁架罪是指犯罪嫌疑人通過綁架被害人,并向被害人的親屬勒索錢財的行為,它在我國刑法上是有明文規定的,但是自從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后,對綁架罪的一些內容作了相應的修改。
所以,綁架罪一般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法定加重情節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綁架過程中過失致人死亡是從重情節。綁架過失致人死亡屬于結果加重罪,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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