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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條的規定》,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的時候,需要提交證明自己身份的材料、證明自己的情形滿足提出異議、復議資格的材料。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的請求之后,需要判斷是否滿足異議、復議條件,對于條件滿足的情形,需要立案處理。
2、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3、法律分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條了規范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查執行異議或者復議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指令重新審查的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辦理執行實施案件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審查。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
5、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民事訴訟第二百條第九項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是裁判文書生效后6個月之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申請再審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關聯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239條。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有新的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條,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是關于申請再審的規定 , 第六款是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條:民事申請再審用法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