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關于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解釋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有效嗎
- 2、2022年工傷新規定是什么
- 3、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規定是什么
-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解讀
- 5、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有效嗎
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規定有以下內容: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因為勞動關系爭議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其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img]2022年工傷新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2022年工傷新規定主要在職工因工死亡的時候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有所調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符合工傷保險因工死亡的規定的,其近親屬可以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死亡補助金、撫恤金等,其中一次性死亡補助金發放的標準為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如下: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 建立勞動關系 ,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 勞務派遣單位 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 (四)、 (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承擔賠償責任 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 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解讀
一.關于影響工傷認定的特殊情形的認定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了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具體條件,同時該條例第十四條的部分內容和第十六條也明確出現“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醉酒或者 *** ”和“自殘或者自殺”等特殊情形時,職工雖然符合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條件,但也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規定》第一條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關于不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特殊情形的認定問題。本條主要明確以下幾點內容:
1.因特殊情形不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必須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證據。
2.特殊情形是否存在,原則上應當以有權機構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判斷依據。
3.沒有有權機構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結合相關證據作出事實認定,但是,涉及到“故意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和結論性意見為依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權認定。
二.關于工傷認定中出現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爭議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
第一種情況是,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正在審理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第二種情況是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沒有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時一并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進行審查。
三、關于特殊情況下如何確定用人單位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職工只有一個工作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是工傷發生時職工的工作單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工傷發生時與職工存在工作關系的單位有兩個以上,如何確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規定》第三條概括了下列情況下確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的規則。
1.職工與兩個以上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應當以發生工傷事故時,職工實際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
2.指派、派遣關系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的確定,主要考慮了職工與指派、派遣單位以及實際工作單位形成的雙重工作關系,與第一項規定中的多個勞動關系存在區別。
3.存在轉包關系的情況下,發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的確定,以有利于保護職工為原則。
4.掛靠關系中用人單位的確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6]行他字第17號批復《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請示》已經予以明確。
四、關于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在工傷認定中所起作用的問題
法律法規對“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以下簡稱為“三工”)規定的比較原則,具有較大的解釋空間和較高的適應性,能夠滿足不斷發展的實踐需求;但是由于比較原則容易產生分歧,容易導致標準不統一的問題。《規定》第四條明確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1.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2.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4.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和涉及的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五、關于“因工外出期間”的規定
關于“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因工外出期間”和通常意義的“工作時間”是不同的。通常意義的“工作時間”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工作時間”,多數發生在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內,而“因工外出期間”則發生在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之外,是用人單位為了工作指派職工或者職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以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期間。因此,“因工外出期間”可以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為了更好地明確“因工外出期間”的有關情形,本條第一款列舉了三種情形:(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的活動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間。此為兜底條款。
關于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如何理解這里所規定的“工作原因”,存在較大爭議。我們認為,“因工外出期間”較之一般工作時間存在許多不可預測的風險,這些風險由職工承擔不甚公平;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既包括與工作直接有關而形成的傷害,也包括開展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如外出途中產生的傷害,因住宿、餐飲等場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產生的傷害等。因此,這里的“工作原因”是一個范圍很廣的概念。只要不屬于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六、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規定
人民法院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至少應當考慮以下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
為了更好指導下級法院,《規定》第七條列舉了“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
1.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
3.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途中。此項為兜底條款。
七、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的規定
根據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的1年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是否可以適當延長則沒有明確規定。
八、關于因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提交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改變后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應當作出確認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在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因工傷認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改正且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決定時無過錯,是否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規定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在實踐中爭議較大。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規定,應當作出確認原工傷認定決定違法的判決;另一種意見認為,此種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畢竟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決定時無過錯且依法予以改正,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為妥。我們認為,造成工傷認定錯誤的原因,既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工傷認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其他客觀方面的原因,不同原因處理的方式應當不同,否則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其積極改正錯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時有賴于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如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盡到法定調查核實的義務,主觀上不存在導致錯誤認定的過錯,則可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判決工傷認定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201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工傷保險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規定。隨后,國務院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隨著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工傷保險參保范圍進一步擴大,參保人數也不斷增加,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有進一步上升的趨勢。據統計,近幾年案件數排在各類行政案件前4位。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民生,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已經成為當前法院審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點難點。
為了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依法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統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保障工傷職工權益、大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要求,經反復調研并征求各方意見,制定出臺了本《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 *** ”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關于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和關于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解釋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