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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的變遷
1、包括四個方面:服從權威、法院決定、陪審團的非職業化傾向未能改變我國法官職業化弱點、陪審員行為不當之救濟方法的缺失;再次,我國目前的司法狀況不適合實行陪審制度,應該走類似于日本的第三條路。
2、日本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長期實行由天皇總攬統治權的君主立憲制。戰后,根據1947年《日本國憲法》實行議會內閣制,法律不得限制;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的范圍比過去擴大,天皇作為國家的象征仍保留下來。
3、從此,日本的政治體制從君主的象征性統治演變為以近代化的官僚機構為輔助工具的君主直接統治。這一點,在此后公布的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0條中被正式確認。
4、日本歷史上的兩次改革是大化改新和明治維新。大化改新 645年,即為大化元年。 大化二年(646年)正月初一,孝德天皇頒布《改新之詔》,正式開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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