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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的變遷
1、包括四個方面:服從權威、法院決定、陪審團的非職業化傾向未能改變我國法官職業化弱點、陪審員行為不當之救濟方法的缺失;再次,我國目前的司法狀況不適合實行陪審制度,應該走類似于日本的第三條路。
2、從此,日本的政治體制從君主的象征性統治演變為以近代化的官僚機構為輔助工具的君主直接統治。這一點,在此后公布的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0條中被正式確認。
3、到5世紀,自由民主黨內部派系林立,日本奴隸社會進入繁盛時期。646年,大和國發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國唐朝的政治制度,實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經濟改革,廢除了奴隸制度,確立了中央集權的天皇制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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