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是指在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持的情況下,簽發的支票。2015年,我國針對空頭支票的法律規定更加嚴格,對于簽發空頭支票的人將面臨嚴厲的處罰。
一、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六十三條規定,簽發、發行無效支票,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簽發空頭支票還會受到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三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債務,違反約定的支付期限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簽發空頭支票將會被追究違約責任,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處罰措施
1. 刑事處罰
如果簽發空頭支票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 民事賠償
簽發空頭支票將會被追究違約責任,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三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債務,違反約定的支付期限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簽發空頭支票的人需要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3. 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簽發無效支票的,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銀行賬戶。簽發空頭支票的人還可能面臨人民銀行的行政處罰。
總之,簽發空頭支票是一種違法行為,將會面臨刑事處罰、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等多重處罰措施。我們應該切實遵守法律,不要輕易簽發空頭支票,以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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