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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發生原有疾病加重后怎么處理?
如果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誘發的危險狀態有因果關系,那么受害人為防止原有疾病被誘發或被加重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合理費用,是受害人的損失,應予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私了人傷后來加重了怎么辦
交通事故私了 人傷后來加重了怎么辦? 交通事故私了人傷后來加重了可以先和對方協商多賠付,如果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對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賠償參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小事故私了的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 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現場的,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前,當事人應記清對方的姓名、單位、車種、車號; 2、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后,由肇事方寫明事故事實,經雙方簽字后,交給受害方; 3、雙方交換駕駛證或有效 身份證 件; 4、當事雙方應在2小時之內(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小時),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共同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報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時報案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 ; 5、注意:對于損失輕微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處理現場后,當事雙方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處理現場前肇事方寫明的交通事故事實認定責任; 6、發生碰撞固定物的單方交通事故時,當事駕駛員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案,并將車輛移至路邊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處理; 7、對當事人按規定自行處理現場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事故處理簡易程序辦理結案手續,不再受理此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經濟賠償只調解1次。 交通事故哪些情況不許私了: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 管制 的 *** 或者 *** 品的; (4)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2)、(3)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 交通事故處理 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交通事故在發生之后雙方可能暫時覺得沒有什么大礙就選擇了協商私了,并且在給了一定的賠償之后就因此了結這場事故,但是存在人傷的一方可能會在后期的治療中發生了比較嚴重的情況,此時當事人也是可以再次跟對方協商,如果對方不愿意掏額外的醫藥費就可以起訴。
[img]交通事故私了怎么處理
大多數的交通事故案件都會通過私了來解決糾紛,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就會對雙方進行調解,雙方在交警調解以后也可以私下進行協商,如果沒有涉及到刑事案件,那么雙方可以簽訂賠償協議,再按照一定的流程處理交通事故,那么 交通事故私了怎么處理 呢?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 交通事故私了怎么處理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1、查看財產損失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后位燈)、設置 警告標志 牌后,雙方當事人簡單查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
2、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3、拍照或標劃位置后撤離現場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各方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
4、保險報案、協商賠償事宜,簽訂書面賠償協議
當事人撤離現場后,電話告知保險公司后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二、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的情形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6、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7、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 *** 或者 *** 品嫌疑的。
三、交通事故私了以后是否可以反悔
一般來講,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發生以后并沒有造成人員的傷亡,也沒有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雙方車主都沒有違法違規的情形,那么就可以對交通事故進行私了,在私了之前要查看各自的財產損失,再協商賠償金額,協商完成以后應當簽訂賠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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