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稅務行政處罰判決書是指稅務機關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所涉及的行為不構成稅務違法行為或者不符合稅務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其他情形,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出具的書面文件。
一、申請條件
1.當事人認為自己不應當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
2.當事人已經被稅務機關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但當事人認為自己不應當受到該處罰的。
二、申請流程
1.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事實依據,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2.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依法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決定。
3.如果稅務機關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并告知當事人。
4.如果稅務機關認為不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注意事項
1.申請人必須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2.申請人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否則申請可能被駁回;
3.申請人必須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否則申請可能被駁回;
4.如果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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