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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止與終止的區別有哪些?
1、條件不同。刑事訴訟終止適用于出現了不必要或不應當繼續進行訴訟的各種法定情形;刑事訴訟中止適用于出現了致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或客觀障礙。(2)結果不同。
2、法律術語中的“中止”與“終止”在司法實踐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兩者之間存在顯著差異。具體而言,中止與終止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中止僅暫時終結了當前程序,而終止則意味著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中止并不會影響到日后再次申請執行的權利,而終止則是永久停止執行程序,不再恢復。
3、首先,兩者所覆蓋的范圍有所不同。當出現特定的法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死亡并超過訴訟時效等引發刑事訴訟終止。而在刑事訴訟中止的應用中,支撐訴訟進行的因素突然產生變化,使得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例如,被告人員消失,或是技術問題無法解決等,都是造成訴訟活動暫停的條件。其次,二者在最終結果上有本質差別。
4、中止與終止有三個區別: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產生條件不同。
5、應繼續審理。中止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中止審理與終止審理的區別: 原因不同:終止審理是因為不應當或不需要繼續審理的情形,而中止審理是因為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審理。 法律后果不同:終止審理意味著訴訟結束,不再繼續。中止審理是暫時停止訴訟活動,中止原因消除后應恢復審理。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3)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分析: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條件如下: 案件事實明確、證據充分的。 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案件事實明確且證據確鑿;被告自認犯罪,無異議;被告同意簡易程序并無疑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一審管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如下:(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采用的相對于普通程序更為簡化的審判流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刑事訴訟證人的必備條件
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障礙事項有哪些,證人應滿足以下要求:知曉案件并具有作證義務。然而,生理或精神障礙導致無法判斷是非、無法清晰表達者以及未成年人均不具備作證資格。證言須經法庭上公訴人、受害者、被告及辯護人交叉質證和核實后,方能成為定案依據。若發現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詞或隱瞞證據,將依法處置。
刑事訴訟中證人刑事訴訟障礙事項有哪些的資格應具備以下條件:與事件無利益沖突;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刑事見證人,即在特定訴訟程序中,執法單位為確保過程及結果的可信度和合法性而邀請的無關第三方。
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刑事訴訟中的“盲人”“聾人”“啞人”具體指什么?
1、在我國《刑法》中,對于盲人、聾人和啞人的定義體現在第十九條,該條款規定這類特殊身份的人犯罪時,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盲人是指那些失去視力的人。
2、首先,感謝你的咨詢,我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盲人的解釋為失去視力的人。
3、法律主觀:根據刑法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又聾又啞的人,又稱聾啞人,是指喪失聽覺能力和口頭語言能力的人。盲人是指喪失視覺能力的人。
4、根據相關規定,又聾又啞的人,又稱聾啞人,是指失去聽覺能力和口語能力的人。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雖然聾啞人或盲人有生理殘疾,但精神和智力是健全的。
5、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犯法,但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又聾又啞的人,又稱聾啞人,是指喪失聽覺能力和口頭語言能力的人。盲人是指喪失視覺能力的人。我國刑法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分為四種,分別是盲人、聾啞人;已滿14周歲但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滿75周歲者以及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這四種人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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