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最高法最高檢追訴標準,以及最高檢察院關于案追訴時效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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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訴標準規定有哪些
立案追訴標準,由最高檢(或最高法)與公安部共同發布,另外,各省級單位根據國家標準,同時頒布當地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報最高檢(或最高法)、公安部備案,以廣東省為例,立案追訴標準如下:
1、2006年12月25日粵高法刑二【2006】10號《關于審理商業 *** 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2、2010年12月13日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2010年5月7日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4、2009年12月3日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相關刑法條文
6、2002年9月17日最高法《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2013年10月16日粵高法《全省法院經濟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8、2013年7月9日粵高法發【2013】16號《廣東省高院、廣東省檢關于確定盜竊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9、2013年9月4日粵高法發【2013】18號《廣東省高院、廣東省檢關于確定搶劫刑事案件數額巨大標準的通知》
10、2014年4月25日粵高法發【2014】12號《廣東省高院、廣東省檢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11、2014年8月27日粵高法發【2014】20號《廣東省高院、廣東省檢關于確定搶奪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12、2014年8月28日粵高法發【2014】19號《廣東省高院、廣東省檢關于確定敲詐勒索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13、2015年3月3日粵高法發【2015】4號《廣東省高院、廣東省檢關于確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14、2008年6月25日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15、2012年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6、1999年9月16日最高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7、2006年8月30日粵高法【2006】297號《關于辦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務侵占、 *** 、挪用資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18、2014年9月30日粵高法【2014】301號《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
[img]立案追訴標準二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發布時間:2022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聯合發布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修訂后《立案追訴標準(二)》”),依法懲治經濟犯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以更實舉措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經濟犯罪呈現出新情況新特點,特別是刑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調整影響,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2011年11月聯合制定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及其補充規定(下稱“原《立案追訴標準(二)》”)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執法司法辦案實際。對此,最高檢、公安部啟動了相關修訂工作。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規定,一、走私假幣案( 刑法第151條第1款)
走私偽造的 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 追訴。
二、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追訴: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 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②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后進行違法活動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 一、走私假幣案( 刑法第151條第1款)
走私偽造的 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 追訴。
二、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追訴: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 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②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后進行違法活動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準。由于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違法發放貸款罪,對于損失金額的確定標準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違法發放貸款,直接違法貸款達到一百萬以上的,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發放貸款罪。另外一種是違法貸款造成該機構,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二十萬以上的,可以直接確定犯罪事實。
最高檢立案標準
不同的案件的 立案 標準都不同,具體要根據案件涉嫌的 罪名 和情節輕重來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一條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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