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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鑒定程序是什么
1、鑒定流程具體分為以下步驟:首先是委托,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進行特定事項的司法鑒定。接著是受理,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需要對委托事項進行審核,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2、刑事案件傷殘鑒定程序: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回避申請。
3、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刑事訴訟法鑒定指派的內容是為刑事訴訟法鑒定指派了查明案情刑事訴訟法鑒定指派,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刑事訴訟法鑒定指派的時候刑事訴訟法鑒定指派,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刑事鑒定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為。鑒定的程序為:定鑒定人。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主要講的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是: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指派和聘請司法鑒定的區別
1、法律分析:主體不同。聘請司法鑒定,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指派、聘請的鑒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的人。指派堅定則是由當事人共同指派或者法庭指派相關機構進行鑒定。
2、指派和聘請司法鑒定在結果上是沒有區別的,只是兩者對鑒定人員的態度有柔和強硬的區別。聘請的態度對鑒定人員比較柔和,可以允許鑒定人員拒絕,而指派不大會允許。聘請司法鑒定,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
3、聘請和指派司法鑒定在結果上沒有顯著差異,主要區別在于對待鑒定人員的態度上。聘請時,態度較為柔和,允許被聘請的鑒定人員根據自身意愿決定是否參與鑒定過程。相比之下,指派則更加直接,不會給鑒定人員選擇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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